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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格尔的批评是不难理解的,但说思维是再现具体的方式却容易引人误入歧途: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精神、思维主要是就理论活动而言,这样一般人都会不假思索地认为理论活动可以将具体本身完全“再现出来”
。
这是一个致命的误解。
这一误解甚至连黑格尔的思维水平都达不到,因为黑格尔已经强烈地意识到主客对立的有限性并力图超越这种有限性,而这一误解的结果却连这种有限性都意识不到。
这样实质上就是将马克思理解为简单的反映论。
我们承认理论的具体与实践的具体是有某种质的差别的,但两者的关系决不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并且理论无论如何是不能完全将实践的具体再现出来的。
这种误解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将辩证法仅仅理解为理论范围内的辩证法,并且这种辩证法只是现实具体的反映。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辩证法的过程必然要超出理论的范围,因为辩证过程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理论的消解;另外,理论的辩证法与生活实践的关系并不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应该时刻自觉的是,我们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讨论理论活动的,这样理论活动本身便必须被视为具体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那么理论对生活世界整体的反映便不可能与生产活动等类似,理论与生活世界的本真关系应该是通过其活动构成生活世界的具体性。
当然,理论内部固有一种对象性结构,也就是一种反映论的结构,但其对象只是被突出出来的特殊事物,这种事物本身就是抽象活动的结果。
理论要走向具体不是通过对具体的反映,而在于力图冲破“反映”
的局限性。
最终,理论复归实践的具体性导致的就是理论本身的消解。
但是理论消解之后,是否就与生活实践,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一类实践取得同一呢?如果局限在这两类具体的区分上,那么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势必导致辩证法的不可理解。
我们如何能理解理论活动走向与生活世界完全同一呢?我们知道,理论活动本身是属于生活世界的,如果理论又消失在生活世界之中,那么理论活动的结果岂不是复归于零?事实上,理论消失之后的结果也只能是人们对世界的一种把握,只不过这不再以一种理论的“看”
的方式、反映的方式。
既然是作为理论消解的结果出现的,那么这种把握便可以摆脱理论抽象性的限制,真正做到一种具体的把握。
这样我们便不难发现,马克思虽然指出了辩证法的两端,并且这两种具体已经暗示出辩证过程中必然包含一种跳跃,但他却未明确指出跳跃之后的部分。
当然,这并不是马克思的过失,因为在讨论经济方法的时候,这一部分并不是必需的。
但对于我们这里的辩证法研究而言,这一部分的意义却是最重要的。
不言而喻,辩证法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经历了一步跳跃。
既然是跳跃,就说明跳跃的前后的含义是不同的,这样我们就有必要考虑辩证法的两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个层次自然是在理论活动范围之内的,而第二个层次则是在理论消解之后的。
关于第一个层次,也就是理论范围内的辩证法,前人已经有了很多研究,柏拉图和黑格尔的理论辩证法就是典范。
但他们的视野是局限在理论的范围之内的,确切地说是局限在单一的理论视角之内,如果结合辩证法的后一层含义,那么理论范围内的辩证法也有必要彻底地重新理解。
那么辩证法的第二层含义是否就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呢?也不是的。
事实上,早在古代,一种对世界的非理论把握就被人们意识到并加以讨论和运用了,不过这并不是发生在理论哲学的传统内,而是在实践哲学的传统内。
这种非理论的把握就是长期以来被称为“实践智慧”
的东西。
在以往的哲学史中,辩证法的这两个阶段和两个层次上的含义是被分隔开的,属于不同的传统,而我们现在则要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这种结合不仅要说明两者的合理性和含义,还要说明二者的边界。
2.包容性视角与实践智慧
辩证法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实质上也就区分出辩证法的两种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也就是理论的状态和“实践”
的状态。
应该说,如此理解辩证法,本身就是实践哲学的,理论哲学的辩证法的自身理解是不可能考虑到实践智慧的。
而如果考虑到辩证法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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