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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辩证法的要素》在内容上是直接发挥“第一纲要”
的第二部分的,二者谈论的都是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内容、主要特征。
“第一纲要”
中列举的六个要点几乎在这里都得到了体现,许多提法是一脉相承、极其相似的。
同时应当指出,二者内容上又有重大差异,有的关键问题上甚至有质上的区别,显示了列宁在专门研读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半月”
中,辩证法思想发生了一个巨大飞跃。
列宁本人也对这一点有自我意识,以致他在1915年1月4日致信格拉纳特出版社:“顺便请问一下:辩证法一节是否来得及再作若干修改?也许您会费神告诉我:什么时候付排,提出修改的日期最迟在什么时间?最近一个半月以来我研究的正是这个问题,我想,如果时间允许,我可以再作一些补充。”
[24]结果列宁未能来得及作出修改。
列宁打算修改、补充什么地方呢?今天只能根据《辩证法的要素》和《辩证法》一节的对比,作出某些推测。
看来,列宁主要是在解决“第一计划”
第二部分遗留的两大问题上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第一,明确地以对立统一学说为辩证法核心作为贯穿辩证法其他规律、范畴的主线,而不再把辩证法各个方面内容平列,也不再突出质量互变规律的重心地位。
第二,不仅辩证法的内容丰富了,而且总体把握加强了,从六点特征发展到十六条内容,从着重讲客观辩证法发展到主客观辩证法的统一,并且找到了这些要素、特征展开的总体构架。
由于这两方面的重大突破,列宁在辩证法的理解上,已经全面超越了普列汉诺夫的高度,并且和黑格尔相比也有重大突破。
不容否定,这是《哲学笔记》中关于辩证法要素的一个内容最丰富、最全面的总结性纲要。
如果单纯从量上看,它所包容的方面比后来写成的《谈谈辩证法问题》还要丰富些。
尽管如此,也不应过分夸大它的成熟性、完整性。
有人认为,这十六条就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唯物辩证法体系,甚至认为三要素已经是这样一个完整体系。
这种说法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
(1)还有许多必不可少的辩证法要素没有包括到这里,如认识与实践、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绝对与相对、逻辑与历史等。
(2)后九条的排列顺序还没有和三要素这个基本构架完全统一起来,更重要的是如何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构成辩证法的范畴体系问题。
还只是触及了,而没有明确指出。
(3)它只是一个粗线条勾画出来的、极其简略的理论构架,如何概括整个人类认识史和各门科学的最新成果,构成完整、丰富的唯物辩证法体系,还是一个远远没有完成的任务。
因而,不仅不能主观随意地把它夸大为一个完整的唯物辩证法体系,而且不能孤立片面地夸大它在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构想中的地位,不能把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构想、雏形仅仅归结于《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
“唯物辩证法体系的雏形”
这个提法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会认为列宁这方面的构想都集中在这个片断之中。
更确切地说,它是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构想形成中的一个阶段,是列宁构想中的六个片断计划之一,是在辩证法理论结构方面简要勾画的一幅草图。
为了窥见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设想的全貌,就必须把它与其他片断计划联系起来作整体考察。
五、第四纲要——《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
列宁的第四纲要——《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写在读了黑格尔《逻辑学》、《哲学史》、《历史哲学》之后,穿插在带有总结性的第八个《哲学笔记本》之中。
列宁在这里解决的一个中心课题就是:明确阐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以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以探讨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的基本性质、总体结构问题。
围绕着这个中心课题,列宁展开了两大方面的对比研究:一方面,他总结了辩证法史研究第二阶段的主要进程(从《逻辑学》到《哲学史》),对黑格尔《逻辑学》与哲学史、认识史作了对比研究;另一方面,他试图进一步总结辩证法史前两个阶段研究的历史进程(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到黑格尔辩证法),对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逻辑”
从总体上作出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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