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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儿童可以因身心方面缺陷或学习能力障碍,也可以因资赋优异或处境不利而产生学习问题,需要特殊教育。
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
通过的《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中阐释“特殊教育需要”
是指其需要来自残疾或学习困难的所有儿童和青年。
现在,“特殊教育需要”
一词在国内外特殊教育界广泛使用,它所体现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工作者所认同。
图8—1特殊学校教师数十遍上百遍地纠正孩子发音刘光昱摄
3.中国特殊教育对象的数量
中国人口最多,残疾人数量也最多。
2006年中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涉及77.2万户、252.6万人,其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万户,被调查确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万人。
据调查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3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应接近8500万,0~14岁的387万人,其中6~14岁义务教育学龄残疾儿童246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
其中视力残疾13万人,听力残疾11万人,言语残疾17万人,肢体残疾48万人,智力残疾76万人,精神残疾6万人,多重残疾75万人。
另据卫生部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20万~30万先天畸形儿出生,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
[2]
(二)法规框架确保特殊教育对象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国家一贯的方针和政策。
早在1951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在发展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少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
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对特殊教育作出规定的教育法规,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学制当中,确立了特殊学校的性质。
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尚未形成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特殊教育逐渐步入法制化道路。
1.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982年至今,中国涉及特殊教育的法律有经全国人大颁发的《宪法》《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3]《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教育的方针、原则、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其中,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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