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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用同一个术语表达两个或多个概念是不方便的,同时他指出,无论哪门科学都不能完全避免这一点。
[8]
原生社会形态的特点是社会关系的古代混合主义。
在这种混合主义的条件下,原始公有制关系,因此也是生产关系没有单独的存在形式,不能自己表现出来,而是要通过亲缘关系——家庭婚姻和血亲的关系。
这个问题第一次被恩格斯提出来,即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第一版序言中。
在研究直接生活生产的观念(这个观念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形成的)时,恩格斯指出,直接生活的生产包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
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和血族关系的制约。
劳动愈不发展,“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9]。
在原生社会形态条件下,亲缘关系是表现生产关系的特殊手段。
由此才有了社会生活的这样一个特点,即经济制度和血缘制度相互一致,现在,在宗法制生活方式里这个特点仍然保留着。
只有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才在它们之间划了一道界限。
生产关系具有独立存在的形式。
相应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理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反映的正是次生社会形态的历史现实。
这就可以解释该形态的双重名称:经济社会形态。
没有充分依据将次生社会形态的特征扩展到再次生社会形态上去,无论用怎样的术语称呼未来的这个发展。
问题在于,马克思捕捉到了当时出现的一般劳动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作用增长的趋势。
他理解的一般劳动是指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10],如果扩大抽象对象的话,那么可以说还有一切确实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当中,一般劳动与精神生产是一致的。
一般劳动的绝无仅有的特征意味着:衡量花费社会必要劳动所获得的结果的原则可能性。
恐怕不能谈论这些花费的最大利益,因为基础科学发现的实际应用只有在许多年之后才可能。
一般劳动的概念不是经济范畴,而是社会文化范畴。
在一般劳动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下,经济的,即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改变就是必然的。
显然,这些关系将被纳入到在一般劳动基础上业已形成的社会文化关系总体之中,通过它们而获得表达。
在历史的前景里,如果从所研究的这个趋势出发,就会产生社会关系中新形式的社会文化混合主义。
所以,再次生社会形态(和原生社会形态一样)将不具有经济社会形态的征兆。
“后经济社会形态”
这个术语在俄国学术界已经获得广泛流行,这不是偶然的。
[11]
一般劳动的结果可以对社会生活产生作用,但不是靠自身来作用,而只能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
所以,一般劳动完全不排除社会必要劳动。
以科学成就为基础的“无人的”
工艺无论被提高到什么高度,它总是以工艺师、程序设计员、调整工、操作员等人的直接劳动为前提。
尽管他们的劳动和生产过程混杂在一起,但是它已然可以用工作时间来衡量,即其自身留有社会必要劳动的印迹。
作为社会过程的普遍要求,节约这样的劳动不能不影响到一般劳动的状况,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下所体现出来的公有制关系不能不影响到总体社会关系的社会文化混合主义的发展趋势。
尽管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原因和结果经常变化位置,但不能忘记主要原因的存在——基础和被论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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