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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抛弃了完善性,我还是提出了哲学思索的最古老的问题,任何人均无法解答,但构想优化变革的哲学又不能不谈论的问题,这就是,“蒙受不公正要优于制造不公正吗?”
如果说这是一个“道德化”
的问题,那么就随它如此吧。
受教于完全不同的哲学传统的英语读者或许会发现,本书的大陆式范畴体系是令人困惑的,有时甚至人为地过于复杂化。
黑格尔对“自在”
、“自为”
、“自在与自为”
和“为我们”
的区分分别被用于与之相适应的三个对象化领域。
但是,假如在书中恰当地界定(或再限定)这些范畴,那么它们的运用不会给读者带来过分的困难。
本书的另一核心范畴,“类本质”
或“类本质性”
是从马克思那里,尤其是从《巴黎手稿》[2]中借用的。
所有对象化领域都被称作“类本质的”
。
它们被区分为“自在的类本质”
、“自为的类本质”
,最后,“自在和自为的类本质”
的对象化。
“自在的类本质”
代表被“理所当然地”
占用的人的经验的普遍性,而“自为的类本质”
则代表着运用自由意志的对象化领域,对这一领域的反思体现了先前的意志行为和反思行为的具体化。
通过引进这些范畴已足以把这些领域限定为“类本质的”
。
在所有使用这一术语之处均重复这一限定,现在看来是完全不必要的和累赘的。
然而我不想删掉它,因为“类本质”
概念表明我主要受益于马克思的遗产,尤其受益于卢卡奇(GyyLukacs)的遗产。
正是卢卡奇在他的《审美特性》第一章(关于日常思维的内容)中把类本质概念置于讨论的前沿,我常常参考此书。
尽管如此,我在目前这本书中修改了卢卡奇对“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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