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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哲学[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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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天才的自我展现的一种方法就是他知道其后继者忘记的:也就是说他的伦理学必须用这类价值来补充。
因此,在《道德形而上学》(Metaphysiorals)中,他的体系包含了两种实质的价值:第一种是自我的完善,第二种是他人的幸福。
自我的完善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义务根据自己的个性、天赋和处境完善自己的能力。
这也是一种主张普遍有效性的价值。
然而,因为每一个人都具有不同的个性、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天赋,并且发现自己正处在不同的情境中,因此只能在不做任何普遍有效性主张的行为中实现它。
按照康德的理解,他人的幸福首先意味着我们要发现什么令他人感到幸福。
通过这种方式,这一价值不能也没有产生任何普遍的规范。
每一个他人,只有他们才知道对他们来说什么能带来幸福。
如果人们渴望所有人幸福并且如果这种渴望是我们的义务的话,那么在每一个个别的情况中,人们必须用不同的方式继续下去。
因此,这种普遍有效的也只能在不作任何普遍有效性主张的行为中实现它。
如果我们把康德表述的两种实质的义务的理念与马克思的人类理想放在一起,那么我们就触及了两种应该被假定为激进乌托邦的价值理念的终极价值。
如果这变成了现实,那么我们将得到一种伦理学,这种伦理学当然指涉义务,但是又超越了义务。
首先,我们想要从马克思的人类理想的视角来阐释“他人的幸福”
这一实质义务。
这种价值,这种我们正在举荐应该被当作一种价值理念的价值,并且因此我们用一种普遍有效性的主张来表述的价值,在于对所有其他人类需要的承认和接受。
这种价值理念在我们合理性的乌托邦中就是“善的理想”
。
但是,每一种我们建议应该被普遍化为一种价值理念的价值,必须能够不发生矛盾地相关于今天有效的价值理念,尤其要相关于最高的善,即自由。
否则,我们的价值就不是一种真实的价值。
对于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的自由最初的某种阐述、自由的某种意义,也就是可以不相矛盾地与这种理想联系起来,并且也不会与任何其他阐释相矛盾的阐释和意义被康德表达为以下规范:“没有人应该仅仅充当另一个人的工具!”
我们的价值绝不能与这一规范相抵触。
如果它确实矛盾于这一规范,那么它就不是一种真实的价值,我们也不能为其提出任何普遍有效性的主张。
因为,我们只能用以下方式表述“善”
的理想:“对所有人类需要的承认和接受,因为这排除了把他人仅当作一种工具来利用的做法。”
这一价值符合我们关于激进乌托邦的价值理想所预设的所有标准。
既然每一个人的需要都应该被承认,那么这一价值指涉的就是终极的普遍,就是人类。
既然每一个作为个体的人的需要都该得到承认,那么这一价值就关系着终极的个别实体,就是个人。
同时这种价值不仅保证了需要的多元性,还恰好以之为前提。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规范只有其具体行动中的应用没有提出任何普遍有效性主张的时候,才能被普遍奉行。
它要求对于每一个个别人的独特的——并且往往具体的——需要都予以承认和满足。
这是唯一我可以理解马克思“按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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