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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看看黑格尔是怎么分的。
黑格尔的范畴是一个体系,但也是分了类的。
他的范畴不仅仅是逻辑学的范畴,还有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范畴。
黑格尔把逻辑范畴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客观逻辑的范畴,一类是主观逻辑的范畴。
客观逻辑就是他的“存在论”
和“本质论”
;主观逻辑就是他的“概念论”
。
但是在主观逻辑里面,实际上也有些是属于客观逻辑的范畴。
它们是交叉的。
客观逻辑范畴又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存在论”
的范畴,他叫做直接性的范畴;一类是“本质论”
的范畴,他叫做间接性的范畴。
在他看来,“存在论”
的每一个范畴都是可以单独存在的,而“本质论”
的范畴都是相对存在的,都是对立统一的。
当然不是说“存在论”
的范畴就不是对立的统一,但是,在“存在论”
里面,这些范畴的对立统一是潜在的,是没有展开的,而在“本质论”
里面,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展开了。
所以,他说“本质论”
里面的范畴都是成对的,如“原因”
和“结果”
、“偶然”
和“必然”
。
实际上,“存在论”
里面的范畴也是成对的,而“本质论”
里面的范畴也不完全是成对提出的。
20世纪50年代图加林诺夫有一本书,讲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他没有把这些范畴构成体系,但是他对范畴作了分类,他把范畴分为三大类:一类叫做“实体范畴”
,一类叫“属性范畴”
,一类叫“关系范畴”
。
“实体范畴”
指自然界、存在、物质、现象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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