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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这就是官方的色彩。”
[31]按照人的自由本性来说,只有自由实现的东西,才是好的,可是书报检查制度却不允许人类自由本性的自由实现。
书报检查令是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版的。”
[32]书报检查制度实质上是对国家理念的扼杀:“由于人民不得不把具有自由思想的作品看做违法的,因而他们就习惯于把违法的东西当做自由的东西,把自由当做非法,而把合法的东西当做不自由的东西。
书报检查制度就这样扼杀着国家精神。”
[33]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真理是一个整体,代表着人类理性的普遍自由。
真理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统一在一起的,如果取消了其中的某个部分,真理就不成其为真理。
新闻出版自由也是一个全体,如果取消了新闻出版自由,那么其他一切自由都将不存在,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自由本身将不复存在。
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
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整个自由都成问题。
只要某一种自由的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
[34]当类(普遍自由)无用的时候,种(某个阶级的特殊自由)又有什么用呢?唯有通过出版自由,人民才能培养和发展他们的觉悟,而书报检查制度只能使政府由专制导致腐败。
新的书报检查令是极其虚伪的,它骨子里要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却假惺惺地指责书报检查机关对于写作活动的过分的限制。
马克思还指出,书报检查令把全部过错加在检察官身上,为的是要保全事情的本质——专制制度。
“虚伪自由主义的表现方式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的本质——当前的制度。”
[35]马克思看到了书报检查制度扼杀了人的自由本性,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不是撤换几名检查官,而是要废除书报检查制度本身。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
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不过不论如何,新的检查令终究会使普鲁士的作者要么获得更多的现实的自由,要么获得更多的观念的自由,也就是获得更多的意识。”
[36]这样,马克思的批判矛头就直指现存的专制制度本身。
4.自由理性是国家立法的立足点
自由理性是一切的根本。
马克思不仅从人类理性出发论述出版自由问题,还用它来说明国家和法。
黑格尔把国家看做是“理性的体现”
,马克思也认为“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
[37],“不应该根据宗教,而应该根据自由理性来构想国家”
[38]。
判定一个国家制度的好坏,就看这个国家的制度是否符合人类的自由理性,“应该根据国家的本性、国家本身的实质,也就是说,不是根据基督教社会的本质,而是根据人类社会的本质来判定各种国家制度的合理性”
,“不是理性自由实现的国家就是坏的国家”
[39]。
由于国家是按照国家的观念本质——人的自由理性来构建的,所以,人类的自由理性应该决定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成为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
换句话说,真正的法律应该是以理性自由作为法理本质的,应该是实现人的普遍自由的保障。
“哪里的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的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的存在。”
[40]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再次强调了合理性的法律与自由的逻辑关系:法律的制定应该按照法理的本质,法律是法理本质的体现,而法理的本质就是理性自由。
“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的普遍义务。
法律具有双重的义务这样做,因为它是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因此,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本质行事。”
[41]“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碍运动的手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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