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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相反,法律是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是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就是自由人民的圣经”
[42]。
据此我们可以判断,马克思当时认为,法律能否成为确认和实现人的自由的基本手段,关键在于能否使人类的理性自由成为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
马克思认为,哲学的任务就是以理论的力量来保障这种理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实现。
马克思说:“只要从人类关系的理性出发来阐明国家就足够了,而这正是哲学所要做的工作。”
“现代哲学持有国家理想和国家深刻的规定,它是根据整体观念来构想国家的。
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对聪明人来说,指出这一点已经足够了。”
[43]所以,马克思奋笔疾书,希冀以理论和逻辑的力量来改造现存制度,去实现大多数人的普遍自由。
由此追问,马克思相信这种普遍自由是存在的,但是,这种普遍自由包含什么样的内容,马克思没有具体指出来,说明他对此还没有搞清楚。
很明显,此时马克思受黑格尔影响很深,他对人的普遍自由及国家和法的理解带有理想主义的倾向。
5.理性国家与物质利益的冲突
然而,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及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在人的自由理性基础上,马克思强烈地感受到了这一点。
当他把国家的观念下降到国家的现实时,现实并不是如国家观念规定的那样。
国家的观念与国家的现实是矛盾的,国家的现实不是国家观念的外化,相反,国家的现实是国家观念的异化。
这是令马克思非常不解的问题。
马克思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第179号“科伦日报”
社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等文章中都阐述了这一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人不是普遍的、一般的人,而是一个个有等级的具体的人。
现实社会中的人是分等级的,每个等级都有自己等级的物质利益和政治立场,不同等级对待出版自由的态度是不同的。
马克思指出:“在这里论战的不是个别的人,而是等级。
每位议员的发言都是从一定等级的利益出发的。
贵族地主的代表反对出版自由,竭力为书报检查制度辩护,他们声称人民还没有成熟到可以给予自由的程度。
这表明他们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讲话,他们要维护的是统治者的特权和利益。
城市等级的资产阶级的代表主张出版自由,但他把这种自由归为行业自由。”
[44]城市等级的代表把出版自由同行业自由、财产自由联系,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和相对的正确性。
但是,把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财产自由,是用狭隘的行业自由代替普遍的出版自由,这不是真正的自由。
马克思指出:“将新闻出版自由看成是行业自由,不仅不能将人民联结起来,而会成为分离人民的真正手段。
等级的差别就会在精神上得到固定,而出版物的历史就会降低到某几种特殊精神动物的自然史的水平。”
“特殊的东西只有在与整体相联系而不是相脱离的情况下才能从精神上加以自由地考察。”
[45]降低到行业水平的出版物,决不能忠于自己的特征和原则。
因为行业自由只是行业自由,而不是其他什么自由,它只是在行业的领域内按照行业的本性形成的。
作家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
反过来说,如果作家为了挣钱而写作,那他还有什么自由可言呢?就会变成写作内部的不自由。
所以,马克思指出,从城市等级代表的发言可以看到,他同贵族地主代表的发言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有倾向的不同。
后者以自己特定的等级狭隘性反对出版自由,前者则以同样的狭隘性争取适合自己等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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