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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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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总称。
[1]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
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法律文书的性质
法律文书是一门与法学、语言学、公文学等有密切关联的应用性法律学科。
司法文书与法学在司法实践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2]
第一,法律文书是国家公文中的一种。
法律文书专门运用于法律领域,有其特殊的制作主体、内容和形式。
从文体上看,它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专用文书,而非通用文书,是国家公文中的一种。
第二,法律文书是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法律文书以法律公文为研究客体,是用以实施法律、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事务的工具和凭证。
因此,它属于法学范畴,是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第三,法律文书是一门交叉学科。
法律文书以篇章的形式出现,它对有关案件的事实、理由等众多内容加以叙述、论证,使之在结构布局、语言运用、表达方式上吸取了文章写作学、语言学等学科的内容。
可见,法律文书既非文学写作课,亦非法学理论课,它是将诉讼法、实体法与文章写作学、语法修辞和语言学综合运用的交叉学科。
第四,法律文书是法律专业课程。
法律文书专用于法律领域的写作,为法律工作服务,其内容必然涉及各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强烈的法律专业特点。
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形式上有统一的格式,严格限制制作者的主观随意性,这一点与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密不可分。
另外,司法部颁发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法律文书是法律专业课。
[3]
三、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
法律文书是法律领域内的一种专用文书,除了具有文书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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