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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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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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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在2007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法律文书存在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繁简不当;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文书制作粗糙,文字、标点符号错漏、不规范的现象没有杜绝。

[1]针对以上四方面问题,克服和解决的途径有:一是统一裁判文书制作样式;二是应当提高裁判文书的内容质量。

统一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则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司法机关的决定。

提高裁判文书的内容质量,则可以从语言运用和表达方式两个方面从严要求。

一、语言运用上的制作要求

(一)语句力求规范

如同其他文体语言的要求一样,法律文书的语言也要求句子通顺,成分齐全,结构完整,符合语法规范,避免文理混乱、表意不清,出现病句。

[2]对于当事人等的称谓,一般不得随意省略。

尽量少用人称代词,防止引起指代不明、人物混淆的现象。

(二)准确使用法律术语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专业文书,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一些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语言最大的特点是要求术语准确。

“对法律认知而言,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词语内容不清晰,词语、句子或文本的含义的准确性就会受到限制”

[3],所以,任何容易引起误解或错案出现的词语都应尽量避免。

但实际上,法律语言一经使用,必然会受到诸多非语言因素的影响,带有一定的模糊性,甚至出现歧义。

而法律语言一旦出现歧义,就会给办案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影响法律的正确运用。

在我国法律语言中,曾长期将“隐私”

与“阴私”

混同,但两词实际上有严格的限定,前者指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隐私受法律保护,而后者指不可告人的不道德的不合法的事。

但在使用中,“隐私”

与“阴私”

混用,导致了公民的隐私权遭到忽视或践踏。

另外,还有一些行为和事实,必须用法律术语才能准确予以概括和说明,制作文书时要注意法律术语概念上的区别,不要错误使用,张冠李戴。

如“强奸未遂”

、“犯罪中止”

、“防卫过当”

、“数罪并罚”

、“诉讼时效”

、“合同履行”

、“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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