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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呈请立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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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文书。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阶段,因此,呈请立案报告书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呈请立案报告书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适用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这里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存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之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
已经赦免的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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