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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竟把母亲的胳膊打成骨折,半年左右才愈合。
其还多次辱骂、殴打两个妹妹。
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以找对象准备结婚为由,欲将全家赶出家门,从而将家里三间房屋据为己有。
从那以后,被告人视全家人为心腹大患,几乎天天打骂抚育其的【10】自诉人夫妇及两个一奶同胞【11】妹妹。
被告人的母亲【12】被迫于2006年3月离家,寄住到自己的侄女家,其两个妹妹只好到同学、同事家寄住,有时甚至在屋外的院子里过夜。
至此,被告人仍不断逼迫自诉人离家腾房,遭到自诉人拒绝后,竟毫无人性地将自诉人推倒,拉着自诉人的双脚,拖拉了十几米,并多次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辱骂家人。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了虐待罪,且态度恶劣,情节较重,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护自诉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社会不正之风【13】,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证人李少华提供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虐待家人,情节恶劣,情况属实。
李少华住北京市房山区三里河镇小阳沟村55号。
2.自诉人之妻,两个女儿愿意到厅【14】证明被告人虐待家人情况属实。
3.北京市房山区三里河镇开具【15】的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身上伤痕为擦伤所致。
此致【16】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蔡大毛
2006年8月7日【17】
【18】
附:本自诉状副本一份。
修改意见:
【1】应写出生年月日!
下同。
【2】应改为北京市人。
【3】删除“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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