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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条件以何种方式决定生活和思想呢?他首先注意到,在每一时代人们都遇有一定的生产力,生产力体现于诸如牲畜、工具、机器之类的对象中,人们运用生产力也就是使用这些对象。
但生产力——例如纯粹的技术——迫使人及其制度来适应技术的要求。
例如,游牧民族一旦获得蒸汽动力和通过机械制造的农业工具,他们就会被迫放弃游牧生活并转而采取由工厂生产所决定的定居习惯、劳动分工、贸易惯例和财产制度,同时也会被迫采用与农业相关的惯例和制度。
就一般意义而言,这种情况的真实性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古代希腊人都能很好地理解这一点。
然而,如上所述,这并不足以表明马克思的意思。
马克思一再宣称,一定的生产力都有一定的“生产方式”
与之相适应,诸如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现代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举例来说,根据封建的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利用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之间以相互的责任相联系,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主和雇员,诚如这两个词所表明的那样,是使用者和被使用者,相互之间不负任何义务,只有付钱才使他们联系起来。
每一种这样的生产方式都伴随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作为其结果。
马克思在1846年12月28日给P.V.安年柯夫的信中简要阐明了这一观点:“什么是社会,什么是社会形式?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
人们是自由选择这种或那种社会形式的吗?绝不是。
处于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人们就会有一定的商业和消费形式。
在生产、商业和消费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人们就会有相应的社会结构,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相应的市民社会。
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有一定的政治条件,后者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官方表述。”
在《哲学的贫困》中,他用更凝练的话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社会;而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社会。”
生产条件决定占主导地位的财产关系,后者不是指抽象的财产定义,而是指在特定状况下有人拥有财产,有人则被剥夺了财产。
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占有土地并拥有其他财产权,而农奴则没有任何财产。
在其他社会制度中情况也是这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主拥有和聚集财产,雇员则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他们一无所有,挣扎在死亡线上。
这一学说直接与马克思的下述信念相联系,即生产条件决定收入分配和产品消费。
生产条件还决定交换:例如,如果生产围绕共同占有土地而加以组织,便不会有农产品的交换而只有共享。
其结果便是,货币不再根据生产方式而使用:对这样的经济状况和经济生活来说,通常意义的货币便失去了其实质意义。
马克思因此断言,将消费、分配、交换、货币等等视为抽象的、不变的、不可缺少的或有效的永恒范畴是错误的。
政治经济学即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缺陷之一,就在于它把这些纯粹历史的现象看作是固定不变的范畴,认为它们具有客观的、本质的和“自然的”
特征——因为它们永远存在,所以才能一劳永逸地被理解。
不仅这些“范畴”
是历史的产物,而且这些范畴的科学即经济学本身也不过是历史的或暂时的,因为它错把暂时的东西误认为永恒的真理,以为它自身是由本性不变的规律构成的。
马克思谴责了埃德蒙特·柏克,并通过谴责柏克而谴责了所有经济学家,因为柏克宣称“商业法……是自然法,因此是上帝的法”
。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时期经济科学的“范畴”
(工资、利润、交换等等)都源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践,经济学采用了这些范畴而没有认识到它们根源于历史条件。
由于未把其素材看作是历史的和必然灭亡的,当其素材灭亡时经济学自身自然要宣告破产。
马克思有关理论依赖生产的历史条件的学说并不限于经济理论。
他断言所有道德、哲学、宗教、政治都是人们生存条件的产物,而人的生存条件或人为的环境是生产方式的表现。
相反的观点认为人有独立的智能,人是根据这一智能造就制度和形成信念的。
这种观点被斥之为意识形态,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术语,用来指主张思想有独立地位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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