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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相反;要想独自从观念出发来描述关于现实的一幅图画只能产生“虚假的意识”
。
因此,追随于费尔巴哈之后——马克思从费尔巴哈出发得出了绝大多数关于宗教和异化的分析——他把宗教作为一种虚假的意识来思考:上帝是人的心灵的创造物,他们只是表现为独立地存在着,并且决定着人的命运;宗教因此是一种意识形态。
但是马克思还作出了进一步的论述。
他说,意识形态不仅是虚假的观念,而且还掩盖了特殊的利益。
各种意识形态声称是真理,但是却反映了特殊团体的各种需要。
在其讨论犹太人问题的一些早期论文中,他在其中一个地方专门讨论了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哲学问题。
马克思尖锐地攻击了出现在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上的“自然法权”
观念,以及具体化在宾夕法尼亚和新汉普郡国家宪法上的这些权利。
“自然法权”
的前提——崇拜自由或自身所有权自由——是它们是“绝对的”
或“先验的”
权利;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它们仅仅是在历史上达到的“资产阶级的法权”
,这些法权被虚假地声称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马克思指出,国家的职能在于为“一般意志”
创造基础。
在资产阶级得以产生的“市民社会”
里,国家被假定为是消极的或中立的。
每个人都寻求着自己的利益,社会协同性因此而产生了。
但是实际上,他认为,国家被用来强制实施某些特殊集团的权利。
因此,关于“自然法权”
的断言完全掩盖了资产阶级想用财产去达到自己的利益的要求。
马克思认为,“自然法权”
的个人主义是一种虚假的个人主义,因为人只有在集团中才能认清他自己;并且他认为,真正的自由不是财产的自由,也不是宗教的自由,而是摆脱财产的自由和摆脱宗教的自由,简言之,是摆脱意识形态的自由。
因此,把实际上是阶级利益的东西声称为普遍有效性的企图是意识形态。
马克思不同于边沁和其他功利主义者,他认识到,个人并不总是受直接的自我利益驱动的(这是“庸俗的享乐主义”
)。
他说道,意识形态是一股有意义的力量。
他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里写道:然而也不应该狭隘地认为,似乎小资产阶级原则上只是力求实现其自私的阶级利益。
相反,它相信,保证它自身获得解放的那些特殊条件,同时也就是唯一能使现代社会得到挽救并使阶级斗争消除的一般条件。
因此,对于意识形态的“揭露”
也就是揭示出隐藏在观念背后的“客观的”
利益,并发现意识形态所发挥的作用。
[3]
所有这一切所包含的含义是完全直接的。
对一些人来说,只对政治作理性主义的分析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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