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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且把两种情境对立起来看。
假定走过水边,看见一个小孩子跌到水里去了。
这时我可以救他,但是怕自己损失了健康,就让他淹死算了。
这是一种情境。
再有一种情境是,我就跳到水里去,冒了自己生命底危险把那小孩子救上来,为的我要把那小孩子救起来,还给他底双亲。
就这两种情境来说,在第一种情境里面,我自然是一个利己主义者。
然而还有第二种情境,在第二种情境里面,难道还是一个利己主义者吗?有些道德学者说:还是的。
他们说:你为什么跳到水里去呢?你不是为了救小孩子的观念比让小孩子淹死的观念更能使你满足吗?那么,引导你底行为的,是自己底满足(Befriedigung)。
而在行为上求自己底满足的,便是利己主义者。
这说里面含有正当的思想。
倘使不是为了救小孩子的观念比让小孩子淹死的观念更满足,我的确是不会去救那小孩子的。
凡是为了某一件善事,有意牺牲自己的,总是为了自己牺牲底观念使他满足,才去做。
就是由于义务底意识去行为的,倘使不是为了履行义务的观念比违背义务的观念得到更多的满足,也不会去做。
打总来说,凡是我们底意志有意地向着某一个目标的时候,总是含有到达目标的观念和满足的感情两相结合的意思。
一切有意的意欲,总是照着这里严密规定的意思,拿满足做目标。
而且这满足,就是意欲者本人底满足,并不是某一个人底满足。
这里有着不可逃避的心理的必然性。
人类底意欲和人类底满足,总是保持着这样的法则的关联的。
但是所谓意欲“拿满足做目标”
,却不是说心里浮想着满足,把满足作为意欲底目标。
当想救快要淹死的小孩子的时节,我不是浮想着从这行为而来的满足,而以意志向着那满足,我所浮想的意欲底目标,只是救小孩子的一件事。
不过心里虽不想满足,事实上却是同时经验着满足。
因为我要救小孩子底生命,虽然只是为了要救他底生命,并非为了换得自己底满足,但是小孩子由我得生的观念总是给我满足的。
这满足,并不是意欲底对象,只是直接包含在意欲中间的意欲底一面。
或许有人怀疑这种事实是否一般通用。
例如一个小孩子,服从两亲的观念或许比之反对底观念还要不适意。
但他还是“想”
服从两亲底命令。
这时小孩子并不是真正想服从,只是怕惩罚。
他所“想”
的是“不受惩罚”
,服从不过是一种手段。
而他的所以想不受惩罚,乃是因为它比受罚来得满足。
这样“所意欲的东西”
,终究还是所意欲的东西。
终究是终极目的,不是对于某一目的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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