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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 法01(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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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象。

明知其居心不可问,如其行为无可指摘,即亦无如之何。

法律至此,乃自成为反社会之物。

有一事,是后世较古代为进步的。

古代氏族的界限,还未化除。

国家的权力,不能侵入氏族团体之内,有时并不能制止其行动。

(一)氏族成员遂全处于其族长权力之下。

此等风气在家族时代,还有存留。

(二)而氏族与氏族间的争斗,亦往往靠实力解决。

《左传》成公三年,知罃被楚国释放的时候,说“首(罃父),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

昭公二十一年,宋国的华费遂说:“吾有谗子而弗能杀。”

可见在古代,父可专杀其子。

《白虎通义·诛伐篇》却说“父杀其子当诛”

了。

《礼记》的《曲礼》、《檀弓》,均明著君父、兄弟、师长,交游报仇之礼。

《周官》的调人,是专因报仇问题而设立的。

亦不过令有仇者避之他处;审查报仇的合于义与否;禁止报仇不得超过相当限度而已,并不能根绝其事。

报仇的风气,在后世虽相沿甚久,习俗上还视为义举,然在法律上,总是逐步遭遇到禁止的。

这都是后世法律,较之古代进步之处。

但家长或族长,到现在,还略有处置其家人或族众的权力,国家不能加以干涉,使人人都受到保护;而国家禁止私人复仇,而自己又不能真正替人民申雪冤屈,也还是未尽善之处。

法律是不能一天不用的。

苟非文化大变,引用别一法系的法律,亦决不会有什么根本的改革。

所以总是相承而渐变。

中国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法经》。

据《晋书·刑法志》所载陈群《魏律序》,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

魏文侯在位,据《史记·六国表》,是自周威烈王二年至安王十五年,可谓很古老的了。

撰次,便是选择排比。

这一部书,在当时,大约所参考者颇博,且曾经过一番斟酌去取,依条理系统编排的,算作一部佳作。

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

,没有重纂。

这时候的趋势,是习惯之力(即社会制裁),渐渐的不足以维持社会,而要乞灵于法律。

而法律还是谨守着古老的规模,所规定之事极少,渐觉其不够用,法经共分六篇:《魏律序》举其篇目,是(一)盗,(二)贼,(三)网,(四)捕,(五)杂,(六)又以一篇著其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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