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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刑法(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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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次,便是选择排比。

这一部书,在当时,大约所参考者颇博,且曾经过一番斟酌去取,依条理系统编排的,算做一部佳作。

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

,没有重纂。

这时候的趋势,是习惯之力,即社会制裁。

渐渐地不足以维持社会,而要乞灵于法律。

而法律还是谨守着古老的规模,所规定之事极少,渐觉其不够用,法经共分六篇:《魏律序》举其篇目,是(一)盗,(二)贼,(三)网,(四)捕,(五)杂,(六)又以一篇著其加减。

盗是侵犯人的财产。

贼是伤害人的身体。

盗贼须网、捕,所以有网、捕两篇。

其余的则并为杂律。

古人著书,常将重要的事项,独立为篇,其余则并为一篇,总称为杂。

一部自古相传的医书,号为出于张仲景的,分为伤寒、杂病两大部分,杂病或作卒病,乃误字。

即其一证。

网、捕、盗、贼,分为四篇,其余事项,共为一篇,可见《法经》视盗、贼独重,视其余诸事项都轻,断不足以应付进步的社会。

汉高祖入关,却更做了一件违反进化趋势的事。

他说:“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因为约法三章四字,给人家用惯了,很有些人误会:这是汉高祖与人民立约三条。

其实据陈群《魏律序》,李悝《法经》的体例,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

的。

每一篇之中,包含着许多章。

“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当以约字断句,法字再一读。

就是说六篇之法,只取三章,其余五篇多,都把它废掉了。

秦时的民不聊生,实由于政治太不安静。

专就法律立论,则由于当时的狱吏,自成一种风气,用法务取严酷。

和法律条文的多少,实在没有关系。

但此理是无从和群众说起的。

约法三章,余悉除去,在群众听起来,自然是欢欣鼓舞的了。

这事不过是一时收买人心之术,无足深论。

其事自亦不能持久。

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萧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复,且增益三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十八篇,共有二十七篇了。

当时的趋势,是(一)法律内容要扩充,(二)既扩充了,自应依条理系统,加以编纂,使其不至杂乱。

第一步,汉初已这么做了。

武帝时,政治上事务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

于是张汤、赵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六十篇。

又当时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编次,通称谓之“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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