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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次,便是选择排比。
这一部书,在当时,大约所参考者颇博,且曾经过一番斟酌去取,依条理系统编排的,算做一部佳作。
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
,没有重纂。
这时候的趋势,是习惯之力,即社会制裁。
渐渐地不足以维持社会,而要乞灵于法律。
而法律还是谨守着古老的规模,所规定之事极少,渐觉其不够用,法经共分六篇:《魏律序》举其篇目,是(一)盗,(二)贼,(三)网,(四)捕,(五)杂,(六)又以一篇著其加减。
盗是侵犯人的财产。
贼是伤害人的身体。
盗贼须网、捕,所以有网、捕两篇。
其余的则并为杂律。
古人著书,常将重要的事项,独立为篇,其余则并为一篇,总称为杂。
一部自古相传的医书,号为出于张仲景的,分为伤寒、杂病两大部分,杂病或作卒病,乃误字。
即其一证。
网、捕、盗、贼,分为四篇,其余事项,共为一篇,可见《法经》视盗、贼独重,视其余诸事项都轻,断不足以应付进步的社会。
汉高祖入关,却更做了一件违反进化趋势的事。
他说:“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因为约法三章四字,给人家用惯了,很有些人误会:这是汉高祖与人民立约三条。
其实据陈群《魏律序》,李悝《法经》的体例,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
的。
每一篇之中,包含着许多章。
“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当以约字断句,法字再一读。
就是说六篇之法,只取三章,其余五篇多,都把它废掉了。
秦时的民不聊生,实由于政治太不安静。
专就法律立论,则由于当时的狱吏,自成一种风气,用法务取严酷。
和法律条文的多少,实在没有关系。
但此理是无从和群众说起的。
约法三章,余悉除去,在群众听起来,自然是欢欣鼓舞的了。
这事不过是一时收买人心之术,无足深论。
其事自亦不能持久。
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
萧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复,且增益三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十八篇,共有二十七篇了。
当时的趋势,是(一)法律内容要扩充,(二)既扩充了,自应依条理系统,加以编纂,使其不至杂乱。
第一步,汉初已这么做了。
武帝时,政治上事务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
于是张汤、赵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六十篇。
又当时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编次,通称谓之“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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