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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三百余篇。
再加以断事的成案,即当时所谓比,共有九百零六卷。
分量已经太多了,而编纂又极错乱。
“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
引用既难,学者乃为之章句。
章句二字,初指一种符号,后遂用以称注释,详见予所撰《章句论》,商务印书馆本。
共有十余家。
于是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任何人不能遍览,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者予死比”
。
所以条理系统地编纂一部法典,实在是当时最紧要的事。
汉宣帝时,郑昌即创其议。
然终汉世,未能有成。
魏篡汉后,才命陈群等从事于此。
制成新律十八篇,未及颁行而亡。
晋代魏后,又命贾充等复加订定,共为二十篇。
于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颁行之,是为《晋律》。
泰始四年,为民国纪元前一六四四年。
《晋律》大概是将汉朝的律、令、比等,删除复重,加以去取,依条理系统编纂而成的。
这不过是一个整理之业。
但还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则儒家的宗旨,在此时,必有许多掺入法律之中,而成为条文。
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
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
其实这不过是广义的应用习惯。
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
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
《汉书》《注》引应劭说:董仲舒老病致仕。
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
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
见下。
汉武帝亦使吕步舒董仲舒弟子。
治淮南狱。
可见汉时的律、令、比中,掺入儒家学说处决不少。
此等儒家学说,一定较法家为宽仁的。
因为法家偏重伸张国家的权力,儒家则注重保存社会良好的习惯。
章炳麟《太炎文录》里,有《五朝法律索隐》一篇,说《晋律》是极为文明的,但北魏以后,参用鲜卑法,反而改得野蛮了。
如《晋律》,父母杀子同凡论,而北魏以后,都得减轻。
又如走马城市杀人者,不得以过失论;依此,则现在马车、摩托卡,在市上杀人的,都当以故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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