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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主及近亲子弟之有郡王、贝勒爵者,属人于生辰及元旦不诣庆贺,即须治罪。
此其本旗主臣之分,有国法为之保障。
特旗主则并旗内大臣亦为其臣,旗主之近亲则以府内官属为限。
即包衣内旗员为纯粹之家臣,本旗旗员兼为国之臣,对本旗唯尽臣礼于旗主,不必尽于旗主之子弟也。
本旗旗员之尽臣道于其主,生辰元旦如此,婚丧等事可知。
而《八旗通志》于婚丧礼唯详乾隆时之见行制,不及初制。
唯于雍正朝《上谕八旗》,得有反证:
《上谕八旗》:“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嗣后贝勒、贝子、公等,如遇家有丧事,将该属之文武大臣,着吏兵二部开列具奏,再令成服。
其官员内有在紧要处行走者,着各该管大臣指名具奏,令其照常办事。
特谕。”
此所云该属之文武大臣,需吏兵二部开列者,及旗下人见为文武大臣,非旗内之大臣。
旗内大臣唯有都统、副都统,无所谓文武,亦无(毋)庸吏兵二部分开。
至其他官员则并非大臣之列者,世宗皆不许旗主家任意令其成服。
则旗下属人之不容专尽臣道,且有明谕。
至本非属人,由朝命任为本旗之都统以下等官,更不待言。
虽对贝勒、贝子而言,亲王、郡王或临于属人加尊,其不能臣朝廷之臣,不能与崇德元年之规定相合,亦可理推也。
昔年京朝士大夫传言,松文清筠既为相,一日召对不至,询之,乃主家有丧事,文清方着白衣冠,在主家门前执打鼓之役。
帝乃令抬入上三旗,免为主家所压抑。
此说固不确,文清乃蒙古,非满洲,其生在嘉道间,为相在嘉庆十八年以后,已在雍正谕禁之后。
此或雍正间之事,因有此事而有此谕,要皆为世宗革除八旗旧制之一端也。
太宗虽兼并他固山,乃求强而非以求富,八固山之负担,仍以八家为均分之准,则两黄旗未尝不作两家负担计也。
满洲新兴之国,地广人稀,得人力即可垦地,聚人先资养赡,八家负担养赡之费。
在天聪八年,正蓝尚未取得,而两黄久归自将,初不因自将之故而与六固山有殊,亦不因一人兼将两固山而不负两家之费也。
太宗时虽收各固山之权,而处分之法,仍视八固山为八家私物,以夺此予彼为惩劝。
夫牛录而可随时予夺,必非太祖八固山并立之本意。
太宗能立予夺之法,是即改革八家之专据。
然自将之三固山,亦在予夺处分之内,则并立之遗迹尚存也。
崇德改元时,正蓝已归太宗,故云三固山为自将。
《八旗通志·兵制志》军令:“崇德三年谕:凡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临阵交锋,若七旗王贝勒贝子却走,一旗王贝勒贝子拒战,七旗获全,即将七旗佐领下人丁给拒战之一旗。
若七旗拒战,一旗却走,即将却走人丁,分与七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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