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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满兵初到,秩序未定,如韩慕庐所记苏州城内所居里为旗兵圈占之事。
此尤军兴时之变态,不足论矣。
夫圈地之扰,若清代竟永远行之,其国祚必不能如此之久。
当开国时不得已而暂行,则在历史上固为可恕,且世祖明有不得已之表示,较之明代溺爱子弟,向国民婪索庄田者,尚较有羞恶是非之心。
至后来之永停圈地,则在康熙年间,其时亲贵已渐就范,不需屈法以奉之,故于康熙二十四年,有顺天府府尹张吉午一奏,户部不敢议准,而圣祖特旨俞允,此可见圈地一事之可已则已,清于病民之政,实未尝如明代之甚也。
《东华录》:“康熙二十四年四月戊戌,户部议覆;‘顺天府府尹张吉午奏,请康熙二十四年始,凡民间开垦田亩,永免圈取。
应不准行。
’上谕大学士等:‘凡民间开垦田亩,若圈与旗下,恐致病民,嗣后永不许圈。
如旗下有当拨给者,其以户部见存旗下余田给之。
’”
(二)逃人。
当清室在关外,为明建州卫时,往往掠汉人为奴,视为大利。
被虏者逃至朝鲜,朝鲜辄解送中国,建州恨之,时为寇于朝鲜,以为报复。
此积世纠缠之事,具见《朝鲜实录》。
太宗既以兵力压伏朝鲜,乃严约不许解送,而汉人尚有逃入朝鲜以求庇者,朝鲜涕泣拒之,或有不忍坐视中国人为奴,私自纵还中国者,清必予以重罚。
是为满洲督捕逃人旧法。
入关以后,各旗风习如故,所欲得保障于国家者,以有逃人法为最要。
而其时则情伪又不同,因立法之严,有冒充逃人以害良善之事,故清初以此事为厉民之大者。
世祖虽知之,时方用八旗之力以定天下,不能违国俗,拂众情也。
《史稿·李裀传》独详此事,录如下:
八旗以俘获为奴仆,主遇之虐,辄亡去。
汉民有愿隶八旗为奴仆者,谓之投充,主遇之虐,亦亡去。
逃人法自此起。
十一年,王大臣议,匿逃人者给其主为奴,两邻流徙;捕得在途复逃,解子亦流徙。
上以其过严,命再议,仍如王大臣原议上。
十二年,裀上疏极论其弊曰:“皇上为中国主,其视天下皆为一家。
必别为之名曰‘东人’,又曰‘旧人’,已歧而二之矣。
谓满洲役使军伍,犹兵与民,不得不分;州县追摄逃亡,犹清勾逃兵,不得不严核:是已。
然立法过重,株连太多,使海内无贫富良贱,皆惴惴莫必旦夕之命。
人情汹惧,有伤元气,可为痛心者一也。
法立而犯者众,当思其何利于隐匿而愍不畏死。
此必有居东人为奇货,挟以为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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