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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实破家,奴婢为祸,名义**尽,可为痛心者二也。
犯法不贷,牵引不愿,即大逆不道,无以加此。
破一家即耗一家之贡赋,杀一人即伤一人之培养。
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今乃用逃人法戕贼之乎?可为痛心者三也。
人情不甚相远,使其居身得所,何苦相率而逃,况至三万之多?其非尽怀乡土、念亲戚明矣。
不思恩义维系,但欲穷其所往,法愈峻,逃愈多,可为痛心者四也。
自逮捕起解,至提赴质审,道路驿骚,鸡犬不宁。
无论其中冤陷实繁,而瓜蔓相寻,市鬻锒铛殆尽。
日复一日,生齿凋残,谁复为皇上赤子?可为痛心者五也。
又不特犯者为然,饥民流离,以讥察东人故,吏闭关,民扃户,无所投止。
嗟此穷黎,朝廷方蠲租煮粥,衣而食之,奈何因逃人法迫而使毙?可为痛心者六也。
妇女踯躅于郊原,老稚僵仆于沟壑。
强有力者,犯霜露,冒雨雪,东西迫逐,势必铤而走险。
今寇孽未靖,招抚不遑,本我赤子,乃驱之作贼乎?可为痛心者七也。
臣谓与其严于既逃之后,何如严于未逃之先?今逃人三次始行正法,其初犯再犯,不过鞭责。
请敕今后逃人初犯即论死,皇上好生如天,不忍杀之,当仿窃盗刺字之例:初逃再逃,皆于面臂刺字。
则逃人不敢逃,即逃人自不敢留矣。”
疏入,留中。
后十余日,下王大臣会议,佥谓所奏虽于律无罪,然“七可痛”
情由可恶,当论死。
上弗许,改议杖,徙宁古塔;上命免杖,安置尚阳堡。
逾年,卒。
上深知逃人法过苛重,绌王大臣议罪裀。
十三年六月,谕曰:“朕念满洲官民人等,攻战勤劳,佐成大业。
其家役使之人,皆获自艰辛,加之抚养。
乃十余年间,背逃日众,隐匿尤多,特立严法。
以一人之逃匿而株连数家,以无知之奴仆而累及官吏,皆念尔等数十年之劳苦,万不得已而设,非朕本怀也。
尔等当思家人何以轻去,必非无因。
尔能容彼身,彼自体尔心。
若专恃严法,全不体恤,逃者仍众,何益之有?朕为万国主,犯法诸人,孰非天生烝民,朝廷赤子?今后宜体朕意省改,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贵。”
十五年五月,复谕曰:“督捕逃人事例,屡令会议,量情申法,衷诸平允。
年来逃人未止,小民牵连,被害者多。
闻有奸徒假冒逃人,诈害百姓,将殷实之家指为窝主,挟诈不已,告到督捕,冒主认领,指诡作真。
种种诈伪,重为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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