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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臣言所奏于律无罪,然七可痛情由可恶,当论死。
是论罪并不依律,但旗人以为可恶,即当论死耳。
世祖亦曲从之,俾言逃人事者多死于戍所,故逃人事实为清初秕政。
但至康熙中叶,已尽革此衙门,并刑部,仅为一司,所掌乃与各省应捕逃犯为同等,且旗下竟无逃人案,督捕司对旗务,转以防禁旗人无故离京为专责,则立法已平,旗人无所利于逃人,国法亦无所庇于纵逃之旗人,此事自然消灭。
则一时之弊害,特国基未固时有此,尚非一朝怙恶不悛之事,如明之厂卫阉人比也。
世祖朝于明季朋党相攻,概不愿理其说。
冯铨为阉党,而首先召用,至言官交攻,辄罪言者。
当时用铨,取其明习故事,内阁票拟等明之旧法,由铨复行之。
从前邪正派别,固非所当问。
又其招降纳叛,封赏不吝,且持之以久,要之以信。
降人封爵,直至清亡而始与同尽者甚多。
此亦见定天下之气度,能使武夫悍将,释甲来归,功名可保,既降者心安,未降者亦知劝,检《史稿·封爵表》,一一可见。
举一最显之事为例。
如牛金星,为李自成丞相,明国亡君殉,皆系此人。
当自成据燕京时,金星以宰相之威福,记载洋溢,逮自成败后,金星归宿,世颇忘之。
《史稿·季开生传》附《常若柱》,乃悉金星入清之仕履,并世祖之优容焉。
《若柱传》如下:
若柱疏言:“贼相牛金星,弑君残民,抗拒王师,力尽始降,宜婴显戮。
乃复玷列卿寺,腼颜朝右。
其子铨同父作贼,冒滥为官,任湖广粮储道,赃私巨万。
请将金星父子立正国法,以申公义,快人心。”
得旨:“流贼伪官投诚者,多能效力。
若柱此奏,殊不合理,应议处。”
遂罢归。
以纠举金星为不合理而削职,似乎奖奸,然其时天下扰攘,方事招徕,以散乱势。
若柱,陕西蒲城人,顺治四年进士,自庶吉士改给事中。
则此必改官后所奏,事在世祖亲政前后,招降之事方急,所以待牛金星者如此,愿归者可以无疑矣。
此所谓“雍齿且侯,吾属无患”
,汉高所以为豁达大度,如此类矣。
金星父子甘就此不重要之官,正新朝所视为奇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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