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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允祉每以该旗该部催追数百两数千两之处,琐屑渎奏,怨忿不平。
朕皆宽宥之。”
逋欠是康熙间诸王常态。
及世宗令该旗该部催追,特自发内帑赡给其乏,此是世宗限制诸王之能事。
诚邸不知风色,尚忿催追而诉于帝前,此实长厚太过。
既称宽宥之,即不当论罪。
而王大臣论之曰:“贪黩负恩之罪,法所难宥者一也。”
则前之宽宥。
乃为之并计加罪地也。
“举朝满汉文武大臣,皆受皇考教养深恩,而朕借以办理庶政者。
允祉屡奏朕云:‘此辈皆欺罔之徒,无一人可信。
’总之凡为国家抒诚宣力之人,允祉则视之如仇敌;而邪不轨之流,则引之为腹心。
如允当日与允祉仇怨最深,及允逆节显著,朕令允祉搜其笔札,检得塞思黑与允书,有‘机会已失,悔之无及’之语。
允祉竟欲藏匿,马尔萨力持不可,始呈朕览。
又如允禵强悍嚣凌,顾私党而忘大义,朕革伊郡王,并伊子弘春贝子之爵,以教导之。
而允祉于乾清门之所,为之叹息流涕:其比溺匪类,肆无忌惮如此!”
据此段谕文,正见诚邸于外廷无交结,而于诸弟则有恩私。
与刻薄之说相反。
罪之曰:“比溺匪类,肆无忌惮。”
则亦所谓何患无辞者矣。
“又伊子弘晟,冥顽放纵,举动非法,乃不可容于人世之人。
朕宽恩但令禁锢,而允祉以此衔恨于心。
盖允祉溺此下愚之子,至尊君亲上之义,亦所不顾也。”
弘晟之不可容于人世,亦无事实。
唯二年十一月庚戌,宗人府议奏:“世子弘晟,屡次获罪,俱蒙恩宥。
今又讹诈银两,请革世子为闲散宗室,令伊父诚亲王允祉严加约束。”
从之。
六年六月己亥,又议奏拏(拿)交宗人府严行锁锢。
如此而已。
至衔恨于心,又无事实,特未能大义灭亲耳。
“又从前遣塞思黑往西大同时,朕将阿其那等党恶种种,面谕允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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