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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各有赢余,益知鼓励。”
据此知康熙间不归公之耗羡,以陆清献之清,只取每两四分,是为康熙朝有清官。
至养廉既定,就吾所见清末之吾乡武进、阳湖二县,每两不过三分,嘉定亦赋重粮多之县,断不亚于武、阳,而犹非每两四分不能给,则有耗羡以后之州县,其清有过于陆清献,而决不得谓之清官,是为雍正朝无清官矣。
不均者重行支配,公事多者并动正项报销,办公且不全仰耗羡。
是即谕旨中申定之意。
盖即自钱文端发之。
其极指耗羡归公为大弊者则如下:
又《柴潮生传》:“疏言:耗羡归公,天下之大利,亦天下之大弊也。
康熙间,法制宽略,州县于地丁外私征火耗,其陋规匿税亦未尽厘剔。
自耗羡归公,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然向者本出私征,非同经费,其端介有司,不肯妄取,上司亦不敢强,贤且能者则以地方之财,治地方之事。
故康熙循吏多实绩可纪(记),而财用亦得流通。
自耗羡归公,输纳比于正供,出入操于内部,地丁公费,除养廉外无余剩。
官吏养廉,除分给幕客家丁修脯工资,及事上接下之应酬,舆马蔬薪之繁费,亦无余剩。
地方有应行之事,应兴之役,一丝一忽,悉取公帑。
有司上畏吏、兵二部之驳诘,下畏身家之赔累,但取其事之美观而无实济者,日奔走之以为勤,故曰天下之大弊也。
夫生民之利有穷,故圣人之法必改。
今耗羡归公之法,势无可改,惟(唯)有为地方别立一公项,俾任事者无财用窘乏之患,而后可课以治效之成。
臣请将常平仓储,仍照旧例办理,捐监一项,留充各省公用,除官俸兵饷,动用正项,余若灾伤当拯恤,孤贫当养赡,河渠水利当兴修,贫民开垦当借给工本,坛庙祠宇桥梁公廨当修治,采买仓谷价值不敷,皆于此动给,以地方之财治地方之事。
如有大役大费,则督抚合全省而通融之,又有不足,则移邻省而协济之。
稽查属司道,核减属督抚,内部不必重加切核,则经费充裕,节目疏阔,而地方之实政皆可举行。
设官分职,付以人民,只可立法以惩贪,不可因噎而废食。
唐人减刘晏之船料而漕运不继;明人以周忱之耗米为正项,致逋负百出,路多饿殍。
大国不可以小道治,善理财者固不如此。
此捐监之宜充公费也。”
潮生此疏,《食货志》谓其独指耗羡归公之弊,并乾隆七年廷议耗羡而言之。
其实潮生奏在十年,所陈理财三策,此乃捐监宜充公费之一策,故言耗羡归公,法无可改。
但有司无宽余任用之资,治地方一切之事,咎耗羡归公之约束太严,其说绝不可行。
必欲财政不为法拘,仍当立活动之法。
所谓国税、地方税之分款,豫(预)算、决算之逐年制定,人民有权监督财政,尤为根本。
既不当徒咎耗羡之归公,更不当指捐监为不竭之财源,成永久之裨贩。
捐监随人所愿,既无的数可定,监生尽出捐纳,太学之制已亡,尽人皆为监生,久久又谁甘捐此滥品?其立想已非通论。
故凡不愿耗羡归公者,皆非通达政体之言也。
清世最重民生,其蠲免赋税,至不待凶歉,而以丰年留民余力,颇似汉之文景。
康熙五十年以后,每用三年一周普免天下钱粮之法,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
,康、雍、乾三朝颇知其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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