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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之制,未行海运以前,为承明代军运之法。
明军制遍设卫所,复唐府兵之旧,而漕则始由民运,后乃兑与卫军。
明代军制既紊,除边卫尚有任战之军外,腹地卫所,有漕之处尚充运,其余调充班军,只以供役。
万历末年以后,卫兵不可用,纷纷招募,兵已重出,饷已不尽由于各卫之屯田。
屯田亦辗转侵变,原额纷舛。
清初所恃武力在八旗,余则招降之官兵及群盗,不编为汉军旗者,悉隶绿营。
向所谓卫所屯田之军,不任战守之事,唯于有粮运之处仍任运粮而已。
《清通考》:“顺治三年,更定屯田官制。
每卫设守备一员,兼管屯田,量设千总、百总,分理卫事。
其原设指挥、副指挥等,俱裁去。
改卫军为屯丁。
凡卫所钱粮职掌及造船事务,并都司、行都司分辖,皆仍旧。
七年,令卫所屯田,分有无粮运科征。
先是卫所屯田,分给军丁承种,因有操演、城守、捕盗、领运之责,科征较民地稍轻。
至是裁汰卫军,凡有运粮卫所,屯粮仍旧派征;其无运粮卫所,屯田俱照州县民田例,一体起科。
十三年,定屯丁贴运之例。
浙江金乡等卫,有屯无运;杭、宁、温、台各卫,嘉、湖、严、衢各所,有屯带运;金华等所,处、绍等卫,无屯有运,应均算津贴。
向例漕船一般,派屯田一百五十一亩有奇。
今议定带运卫所,照数分派,余田征租银拨贴无屯卫所。
至有屯无运卫所,若有愿运者,照例给田佥运;若无领运者,计田征租银,拨贴无屯卫所运丁。
至康熙十年,以屯丁缺额,定每船给田一百一十三亩。”
此清初以来规定之漕制。
至道光时漕事弊极,其大弊与河患相连,而政事之不理亦居其一。
今先言政事之妨漕者。
政既妨漕,漕又妨政,亦论政之可为炯戒者。
盖屡次开捐,到省候补之员多,无缺可补,则以差委为调剂。
盐、漕、河,皆容纳差委之大窟穴。
以漕而论,据当时包世臣《剔漕弊说》:“各卫有本帮千总领运,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又分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
每省有粮道督押,又别委同、通为总运。
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又有漕委、督抚委、河委,自瓜洲(州)抵淀津,不下数百员。
各上司明知差委无济公事,然不得不借帮丁之脂膏,酬属员之奔竞,且为保举私人之地。
淮安盘粮,漕臣亲查米数,而委之弁兵。
通州上仓,仓臣亲验米色,而委之花户。
两处所费不赀。
又一总运费二三万金,一重运所费二三千金,一空运,一催趱,费皆浮于千金。
又沿途过闸,闸夫需索,一船一闸,不下千文。
故帮丁专定运粮,其费取给于官而有余;合计陋规贿赂,虽力索州县之兑费而尚不足。
此帮丁之受朘削于大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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