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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国家已实行盐铁和酒的专卖,其后酒的专卖废于昭帝时,盐铁的专卖则在宣帝时废而旋复。
王莽除恢复酒的专卖外,更推广国家独占的范围及于铜冶和名山大泽的资源的开采,同时厉禁人民私自铸钱。
关于这一项立法的用意,王莽曾有诏说道:
夫盐,食肴之将(将帅);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仰以给赡;钱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
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要挟)贫弱。
先圣知其然也,故斡(谓由国家经营)之。
(二)国家放款的创始。
人民因祭祀或丧事所需,得向政府借款,不取利息;还款期限,祭祀十日,丧事三月。
人民因经营生业,得向政府借款,每年纳息不过纯净赢利的十分之一。
(三)国营“平价”
贸易的创始。
五谷、布帛、丝绵等类日常需用之物遇滞销时,由政府照本收买。
政府在各地算出这类货物每季的平均价格(各地不必同),若货物的市价超过平均价,则政府照平均价出卖,若低过平均价,则听人民自相买卖。
这制度虽然与武帝所行的平准法有点相似,但用意则极不相同。
后者目的在政府赢利,前者则在维持一定的物价水准,便利消费者而防止商人的囤积居奇。
(四)荒弃土地税的创始。
不耕的田和城郭中不种植的空地皆有税。
(五)处理无业游民的新法。
无业的人每丁每年须缴纳布帛一匹,不能缴纳的由县官征服劳役,并供给其衣食。
(六)所得税的创始。
对一切工商业(包括渔猎牧畜、巫医卜祝、旅店经营以至妇女之养蚕、纺织和缝补)取纯利十一分之一,叫作“贡”
,政府收入的一贡即为放款与人民的本钱。
贡税与现代所得税的异点在前者没有累进的差别,亦没有免征的界限。
以上的制度,除铜冶的专利公布于始建国元年外,其余皆在始建国二年以后陆续公布,其被实际施行的程度和推选时所遇的困难和阻碍,历史上亦均无记载。
铜冶的专利弛于始建国五年,山泽的专利弛于地皇三年(公元22年),次年王莽便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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