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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梁书》亦作立。
三七日不款。
犹以私臧禁杖除名。
又《陈宗室诸王传》:南康愍王昙朗之子方泰,与亡命杨钟期等二十人微行往人间,**淳于岑妻。
为州长流所录,又率人仗抗拒,伤损禁司。
为有司所奏。
上大怒,下方泰狱。
方泰初承行**,不承拒格禁司。
上曰:“不承则上测。”
《陈书》作行刑,疑浅人所改。
方泰乃投列承引。
则士大夫不受测,亦特相沿如是,而非法不得施也。
《梁书·孝行传》:吉翂,天监初,父为吴兴原乡令,为奸吏所诬,逮诣廷尉。
理虽清白,耻为吏讯,乃虚自引咎,罪当大辟。
翂乃挝登闻鼓,乞代父命。
高祖异之。
敕廷尉卿蔡法度:“幼童未必自能造意,卿可严加胁诱,取其款实。”
法度盛陈徽纆,备列官司,厉色问翂,更和颜诱语。
翂初见囚,狱掾依法备加桎梏。
法度矜之,命脱其二械,更令著一小者。
翂弗听。
法度具以奏闻。
高祖乃宥其父。
世固有画地为牢议不入,削木为吏计不对者;畏惨酷而自诬服,亦非无其人,乃更以威严,胁其请代之子,且加桎梏以苦之,以是而得狱情,无失出,与失入者孰多?高宗录尚书,议改测立之法,周弘正请先责取狱所测人,有几人款几人不款,廷尉监所列,款者初不较不款者为多。
而盛权谓:“旧制深峻,百中不款者一,新制宽优,十中不款者九。”
则旧制之所得,必不免如弘正所云“无愆妄款”
者矣。
弘正云:人有强弱,断狱宜依准五听,不应全恣考掠,诚哉是言也。
皆见《陈书·沈洙传》。
中国历代,皆以矜慎为恤狱之道;而昔时法学,非甚专门,恒以为审理之事,凡官吏皆能为之;故审理之级数易增,参与审理之官司,亦随之而日多。
谢庄之奏改定刑狱也,谓“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
督邮贱吏,非能异于官长,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
愚谓此制宜革。
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核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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