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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皆有其实,则体所不堪;文行而已。
又非设罚之意;可筹量粗为中否之格。”
《齐书·陆澄传》云:宋泰始初为尚书殿中郎。
郎官旧有坐杖,有名无实。
澄在官,积前后罚,一日并受千杖。
《南史·萧琛传》:迁尚书左丞,时齐明帝用法严峻,尚书郎坐杖罚者,皆即科行。
琛乃密启曰:“郎有杖起自后汉。
尔时郎官位卑,亲主文案,与令史不异,故郎三十五人,令史十五人。
是以古人多耻为此职。
自魏、晋以来,郎官稍重。
今方参用高华,吏部又近于通贵。
不应官高昔品,而罚遵曩科。
所以从来弹举,虽在空文,而许以推迁,或逢赦恩,或入春令,便得息停。
宋元嘉、大明中,虽有被罚者,别由犯忤主心,非关常准。
自泰始建元已来,未经施行。
事废已久,人情未习。
自奉敕之后,已行仓部郎江重欣杖督五十。
人怀惭惧。
兼有子弟成长,弥复难为仪适。
其应行罚,可特赐输赎。
使与令史有异,以彰优缓之泽。”
帝纳之。
自是应受罚者,依旧不行。
此皆南朝杖罚,久以文行之证。
《梁书·武帝纪》:天监元年,诏:“玩法惰官,动成逋弛。
罚以常科,终未惩革。
槚楚申威,盖代断趾。
笞棰有令,如或可从。
外详共评议,务尽厥理。”
似有意于实行杖罚。
然观颜之推之言,则亦未尝行诸士大夫也。
北朝则不然。
魏初朝士,多见杖罚,见《魏书·高允传》。
高阳王雍为司州牧,考杀奉朝请韩元昭,前门下录事姚敬豪,为任城王澄所奏,见《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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