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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崔季舒,文宣时为司马子如所列,与崔暹各鞭二百,徙北边。
武成时,又以诣广宁王宅,决马鞭数十。
及谏后主适晋阳获罪,韩长鸾又将加其同署者以鞭挞,以赵彦深执谏获免,事见第十四章第四节。
甚至唐邕为宰相,司空从事中郎封长业、大尉记室参军平涛为征官钱违限,邕各杖背二十。
史言齐时宰相,未有挝挞朝士者,至是甚骇物听。
厍狄伏连,开府参军,多是衣冠士族,皆加捶挞,逼遣筑墙焉。
伏连《北齐书》。
附《慕容俨传》。
无怪沈攸之“鞭箠国士”
,史谓其“全用虏法”
也。
《齐书·柳世隆传》。
魏自大和以降,陷大辟者多得归第自尽,此盖孝文浮慕中华,偶有是举。
李彪乃因此上书,谓汉文纳贾谊之言,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孝武时稍复入狱,良由行之当时,不为永制,欲使其著为长久之制。
《魏书·彪传》。
以是望虏,不亦远乎?《齐书·张融传》:融请假奔叔父丧,道中罚干钱敬道鞭杖五十,寄系延陵狱。
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为左丞孙缅所奏,免官。
则中国之法,鞭杖施诸僮干,亦有定限,断不得如唐邕、厍狄伏连之所为也。
鞭用革,杖用荆,长广皆有定法。
枷锁杻械,亦有恒制。
皆见《魏书·刑罚志》《隋书·刑法志》。
又有测立之法,以施“臧验显然而不款”
之人。
其法:以土为垛,高一尺。
上圆,劣容两足。
鞭笞讫,著械扭上测,隔若干日一上,上测若干刻,皆有定法。
梁、陈之制,见《隋书·刑法志》及《陈书·儒林·沈洙传》。
《洙传》载周弘正之说,谓“测人时节,本非古制”
,疑其缘起颇晚,故汉、魏史籍,未及其事也。
《南史·循吏传》:何远为人所讼,征下廷尉。
被劾十数条。
当时士大夫坐法,皆不受测。
测,《梁书》作立。
远度己无臧,就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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