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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帝问何能若此?季才曰:“仆闻魏克襄阳,先昭异度;晋平建业,喜得士衡;伐国求贤,古之道也。
今郢都覆败,君信有罪,缙绅何咎,皆为贱隶?鄙人羁旅,不敢献言。
诚切哀之,故赎购耳。”
大祖乃悟,因出令免梁俘为奴婢者数千口。
然则以儒为驱,正不待胡元之入,而后有此酷矣。
《周书·武帝纪》:保定五年六月,诏有“江陵人年六十五已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
之言。
建德元年十月,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民”
。
然至六年十一月,仍有“平江陵之日,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
之诏,则其前此之令,未能尽行可知也,亦云酷矣。
然沈璞之守盱眙,臧质收散卒千余人向城,众谓璞勿受,而璞叹曰:“贼之残害,古今未有,屠剥之刑,众所共见,其中有福者,不过得驱还北国作奴婢耳,”
《宋书·自序》。
则儒之为驱,已为有幸矣,民族可无武备以自卫哉?
民间私奴,多因贫穷而粥卖。
《晋书·惠帝纪》:元康七年,关中饥,米斛万钱,诏骨肉相卖者不禁。
《陶回传》:迁吴兴大守,时人饥谷贵,三吴尤甚,诏欲听相粥卖,以拯一时之急。
盖卖买奴婢,法本有禁,凶荒之际,粥卖者多,禁之既力有所穷,又不能纵而不问,乃为是权宜之计耳。
其平时民间粥卖,不至彰著耳目者,则法之置诸不问久矣。
故其事之见于史者颇多。
《晋书·忠义传》:王育少孤贫,为人佣牧羊。
每过小学,必欷歔流涕。
时有暇,即折蒲学书。
忘而失羊,为羊主所责。
育将粥己以偿之。
同郡许子章,闻而嘉之。
代育偿羊。
给其衣食,使与子同学。
《齐书·孝义传》:公孙僧远,兄姊未婚嫁,乃自卖为之成礼。
吴康之妻赵氏,父亡弟幼,值岁饥,母老病笃。
赵诣乡里自卖,言辞哀切。
乡里怜之,人人分升米相救。
遂得免。
吴达之,嫂亡无以葬,自卖为十夫客,以营冢椁。
从祖弟敬伯夫妻,荒年被略卖江北,达之有田十亩,货以赎之,与之同财共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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