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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刑法01(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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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始元年,冬,《纪》在十二月。

诏曰: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

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

施于时用,犹致疑舛。

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

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

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

是时与议者十余人,刘芳为之主,见《北史·袁翻》及《芳传》。

孝昌以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

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

至迁邺,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

侍中孙腾,请悉准律令,以明恒宪。

诏从之。”

然据《本纪》:出帝大昌元年,诏曰:“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

可令执事之官,四品已上,集于都省。

取诸条格,议定一途。

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

新定之格,勿与旧制相连。

务在约通,无致冘滞。”

则其时之律令,仍甚紊乱。

《孝静帝纪》:兴和三年,十月,癸卯,齐文襄王自晋阳来朝。

先是,诏文襄王与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甲寅,班于天下。

《北史·封述传》:天平中,为三公郎中。

时增损旧事为《麟趾新格》,其名法、科条,皆述所删定。

《李浑传》:文宣以魏《麟趾格》未精,诏浑与邢邵、崔?、魏收、王昕、李伯伦等修撰。

盖至此又一清定。

案前世虽有法律,遵守初不甚严。

《晋书·刑法志》云:“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意。

刑法不定,狱讼繁滋。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

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

其时裴頠、刘颂、熊远等皆以是为言,其论绝精。

平世如此,无怪乱离时之竞兴新制,弁髦旧法矣。

石勒之别造条制,施行十余岁,乃用律令,正不得訾为沐猴而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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