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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脱离有机的劳动条件而拥有独立的特殊功能,更在于其功用可以计算,这一层,对于以资本计算为归宿的经济,是非常重要的。
机械化的劳动器具之使用必须以经济上有效的利用为前提,换言之,须以有购买力的大量需要为前提。
机械化的劳动器具,只有大量的需要存在时,才能有效地利用。
【二】劳动进程之统理方面的经济可能性有多种,可按照其如何将效用分配于各种经济来区分,亦可按照其如何将经济的机会分门别类(即如何形成所有的秩序)来区别。
(5)
功用结合与功用分配在经济方法上的情形,正和其在技术方法上的情形类似。
功用结合,可在一个有技术特化与技术合化的统一经济体内进行。
这种统一经济体,可为一个家族,但是一大家族(例如南斯拉夫的家族共有体,即使扎德鲁加偶尔也和外面交换,但大部分在其内部已有技术上的特化);也可为一盈利经济体(例如作为统一经济体的工厂,在其内部,实行功用特化与功用结合;或者更进一步,将煤炭业和冶铁业相结合以组成所谓的混合事业;又如企业同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几种经济之结合,多少受到金融垄断者的统一指挥)。
但此亦可成为几个自律的经济体之间特化的功用分配。
在此,或许可有各个经济体之完全的经济自律性成立(此即完全自律的经济体之间的功用特化,19世纪的流通经济,便是其标准形态);或许可有部分的他律性成立,此即各个经济体对于许多问题,虽然是自律的,但其经济行为却是以在其之上的团体秩序为目标的。
对于这个上级团体,亦有种种可能性可区分,须由其家族的特质或盈利经济的特质而定。
在第一种情形下,这种团体,是以满足其成员的需要而经营的。
所以其体制,就可成为合作式的,例如印度的乡村,就是如此。
其手工业者,没有自律性,不过是受乡村结合体雇用的工人而已,其所做的工作,有的是没有报酬的,或者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
要不然,则为支配式的,如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便是如此。
在庄园制度中,领主占据优越的地位,可支配经济上的某种效用,领主的土地上,成为庞大的家族。
反之,倘若团体是盈利经济,则其功用结合的特质,仍可有合作式的与支配式的两种。
例如在一个企业联盟(就此语的广义而言)的内部,是合作式的,但如果一个领主的盈利经济在农民与手工业者的经济方面,就成为支配式的了。
【三】私有,即所有秩序与所有形态。
在经济学上,所有的意义与法律上的概念不完全相同。
例如可以继承、可以买卖、可以分割的主顾关系,对于经济科学而言,也是所有。
而且事实上,这种主顾关系,在印度的法律上,的确是看作所有之对象的。
因此,劳动机会,即劳动地位,以及与此相结合的盈利机会,都可以私有,而且物的获得手段,以及企业家的指导地位等,亦都可私有。
换言之,上述的几种,都可以作为所有秩序的对象。
(1)在劳动地位的私有方面,有以下诸极端:其一是劳动地位没有所谓的私有,各人可将其劳动力自由出卖,因而有自由的劳动市场存在。
其他是将劳动者的人格当作对象,是属于劳动地位的,即被一个所有者所私有,因此,劳动者就变成不自由的劳动者或奴隶。
在第二种情形下,亦有种种可能性。
例如在16世纪之前的西欧方面,有利用不自由劳动的家族,比如古代的领主,给予奴隶以劳动自由及盈利自由时,要从奴隶那里征收租金,这就是把不自由劳动当作利益来源而使用的;还有迦太基与罗马的被殖民者以及美国的黑奴,是利用不自由劳动当作劳动力的。
但在此等极端中间尚有无数的中间阶层。
此外,劳动者亦可将劳动地位私有。
不过其中有为各个劳动者所私有的,亦有为一种团体(统制的劳动团体)所私有的。
此种团体可有各种程度的排他性,并可按其对于所希求的功效及机会之统制的方法来决定,使各个劳动者专有其劳动地位。
此事的最大限度,是世袭的私有,例如印度的种姓阶级内手工业者、宫廷内的佣人、庄园内的农民地位,便是如此。
其最小限度,则可防止随便地解雇(近代的经营委员会制度,可说是工厂劳动者对于劳动地位有一种“权利”
观念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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