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德国南部及西部的发展过程,比较缺少革命性,也曾经过各个阶段,但大体上与上述的情况相同。
在巴登方面,1780年时,农民的解放已由受重农学派影响的腓特烈四世开始了。
德国南部诸州在解放运动后实行了成文宪法的制度,这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在立宪国家内,具有农奴制度性质的状态最终不能存在,因此无限制的徭役、纳贡以及含有农奴性质的服务,在巴伐利亚,已在蒙特格拉斯(Montgelas)之时于1808年被废止了(规定在1818年的宪法中)。
农民的转让自由亦不久后确定,最后又规定了有利的所有权。
这是整个德国南部和西部,于19世纪二三十年代所实行的,不过在巴伐利亚,实际上直至1848年时才实现。
至1848年时,各处农民负担的最后遗迹,亦通过国家信用机关之力,用货币赎还法来废止。
例如在巴伐利亚,所有人的纳贡,均无赔偿地被废止,其他的则改为货币的纳贡,而且是可赎还的。
同时,封建的关系可以无条件地解除。
因此,在德国南部及西部,领主失去其专有领地,土地归农民所有。
所以发展的情形与法国相同,不过较缓而已,而且以法律的手段来实行。
在东部,即奥地利、普鲁士的东部诸省、俄国以及波兰等地,其经过与此不同。
倘若在这些地方用法国的方式,则仅能破坏已存的农业制度,徒然陷入混乱状态而已。
或许可像丹麦那样,引起庄园向农民所有地的演变,不过要废除所有封建的负担,是不可能的事。
东部的领地领主,既没有农具,也没有可以工作的牲畜。
没有农民无产阶级,只有负有劳役及手工义务的小有产者。
领主就依靠这类小有产者的劳动,来耕作自己的土地,故此种农村劳动体制不能遽然废止。
还有一层困难,即农村地方的行政,并没有官吏来担任,而是委托于有名声的领地贵族。
因此,这里只能像英国那样,而像法国那样依靠懂法的官吏实行严格的制度,则是行不通的。
如果农业立法的本来目的在于保护及维持农民,则奥地利的农业立法,对于赎还这一点,可以说有了理想的成就。
无论如何,总要胜过普鲁士所实行的方法,因为奥地利的统治者,特别是查理六世及玛丽亚·特蕾莎,更清楚自己在做什么。
(至于腓特烈大帝,他的父亲曾说他不懂得怎样去解除租契和惩罚佃户。
)
在奥地利,除了自由农民占多数的蒂罗尔以外,世袭的臣属关系与地主贵族并存。
将农民当作劳动力使用的领地经营,遍布于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摩拉维亚及下奥地利地区,其他地方多实行地租庄园制度。
在匈牙利,租佃关系与徭役经营是混合的。
人格上的不自由,以加利西亚与匈牙利为最。
“乡农”
与“自营地农”
之间有所区别:前者有纳贡的义务,被登记在地籍簿上;后者居住在领主的圃舍地,但没有纳贡的义务。
“乡农”
的地位,一部分较为有利,他们与“自营地农”
相同,亦可分为可代替的与不可代替的两种。
不可代替的“乡农”
之所有地,是可以取消的,相反,可代替的“乡农”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