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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有继承权。
自17世纪后期以来,资本主义就开始入侵这种农业制度,故在利奥波德一世时,国家开始干涉,先以土地强制性登记的形式进行纯财政上的干涉,这种强制性登记的作用,在于确定可征税的土地究竟有多少。
这个方案既然没有收到什么效果,当局于是实行“特许徭役”
制度(1680年至1738年),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规定一个农民所能承受的最大工作量。
不过农民土地被没收还是有可能的,于是玛丽亚·特蕾莎女王实行了租税“修正”
制度,使得领主对于被没收土地的农民的租税负责。
这种办法仍然没有取得什么效果,因此在1750年女王直接干涉夺取农民土地的行为,可是依旧没有任何关键性的成果。
1770年至1771年,女王颁布了土地全面登记制度,强制庄园建立土地账簿,以书面形式最终对农民的所有地及其所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同时,准许农民拥有折偿义务的权利,因而获得了世袭的占有权。
这种方案,在匈牙利虽然不久后就失败了,但在奥地利却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它代表着维持现有农民人数的努力,在农业资本主义扩张的背景下保护农民,不是为了破坏传统的农业制度。
农民虽然应当受到保护,但贵族的地位亦需要维持。
在约瑟夫二世时,立法开始带有革命性质。
他首先废除了农奴制度,并保证此方案中,应当包含迁徙自由、职业选择自由、结婚自由以及取消仆婢强制服役制。
他对于农民,原则上认为其土地私有,1789年的租税及土地隶属关系整理法,更断然实行新的制度。
赋役及纳贡均改用确定的货币支付,使庄园制度中向来所通行的赋役经济及自然经济告终。
以后领主对于国家,亦须用金钱纳贡。
但这种想要一举成为租税国家的企图,仍然失败了。
农民无法从农业生产中获得足够多的收益来支付金钱上的纳贡,而领主的经济从根本上被搅乱了,于是引**动,使皇帝不得不撤回其大部分的改革方案。
直到1848年革命之后,农民的全部负担才被废除,一部分是以有偿的方式赎买,另一部分则无须任何补偿。
就有偿部分的赎买而言,奥地利曾实行过极轻的服役课税,之后又创设信用机关,以保证赔偿方面的履行。
这种立法,可以说是玛丽亚·特蕾莎及约瑟夫二世努力的成果。
在普鲁士,国王领地的农民与私人领地的农民之间,一向有着极显著的差异。
腓特烈大帝对国王领地的农民,曾有过完全的保护法。
他首先废除了仆婢强制服役制,后于1777年宣布农民的所有地可以继承。
威廉·腓特烈三世又于1799年在原则上宣布免除徭役服务,凡国王领地的新佃农,在缔结租佃契约时,必须明白地拒绝徭役服务。
因此,在国王的领地上,近代的农业制度已渐渐建立起来了。
此外,也允许农民出不甚高的赔偿金来购买私有财产。
对于此点,官吏们大都表示同意,不仅因为赔偿金可以使国家有所收益,而且在获得自由财产后,国王领地的农民对于国家要求的权利亦减少了,故可免去许多行政上的麻烦。
对于私人领地的农民,问题更难以解决。
腓特烈大帝想废除农奴制度,反对派却说普鲁士没有农奴制度,只有世袭的臣属关系而已(从形式上来讲,这是对的)。
国王对于贵族及贵族出身的公务人员,无法施行任何方案。
直到耶拿(Jena)及提尔西特(Tilsiter)的事变发生后,才有转机。
1807年,世袭的臣属关系被废止了,但问题是农民之租佃不自由的所有地,究竟该如何处置。
普鲁士的官吏之间,对此也有很大的意见分歧。
一派主张应通过一定的土地面积来获得最大限度的生产物,如此则可采用当时精耕程度最高的英国之农业制度,但不得不减少平原上农村的人口。
这是舒恩(S)大总管及其一派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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