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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犹太人乃成了一种市民贱民,不知法的乡人与所谓法利赛的“圣者”
间的对立,在福音书中仍可看到。
在这种转向商业的过程中,之所以特别注重货币的商业,乃是因为如此方能献身于法律研究。
故使犹太人经营商业,尤其是使其经营货币商业,乃有了仪节上的根据,并使得他们的交易在仪节上限于部落间的商业或民族间的商业。
使商业发达的第二种可能性,为领主商业之成立,即领主阶级成为商业之担当者。
庄园领主最先想到将其庄园的剩余生产物提供给市场,这也是各处均发生的事实。
为此目的,庄园领主乃采用职业的商人为吏属,例如以庄园领主之名义执行业务的古时之主事以及将修道院的生产物运至市场的中世纪之交易人等皆属此类。
在德国,虽然不能证明交易人确实存在过,但类似这样的人则到处皆有。
主事及交易人并非今日所谓的商人,而是被任命的代理人。
另一种领主商业是由于不同种族的商人没有法律权利而起的,他们随处需要保护;这只能通过政治的权力方能达到,贵族把给予保护作为特许来收取报偿。
中世纪的诸侯亦给商人以特许,从而向商人征收手续费。
通过此种保护关系,以种种形式发展了酋长及诸侯的自营商业,尤其在非洲沿岸,酋长垄断了转运商业,他们自己经营商业。
他们的权力就是基于此商业的垄断,故垄断若被破坏,他们的地位亦就失去。
诸侯所经营商业的其他一种形态为赠聘商业。
古代东方政治上的统治者在和平时期,常常互相赠聘以通好。
公元前14世纪以后的特莱尔·阿尔玛纳的碑文中,曾记有埃及国王与前东方国家的统治者之间赠聘往来的事情。
正常的交换物为黄金与载车以及马匹与奴隶的交换。
开始时多为自由赠聘,然而由于双方常发生不诚背信之事,乃逐渐变成互相誓约赠予相当的情况,因此赠聘交换乃变为可正确计算的商业。
之后,在经济史上,乃常有诸侯之自营商业。
其大规模的极古老事例为埃及国王,他是船主。
经营进出口贸易稍后的例证为威尼斯初期的主事以及欧亚许多世袭国家的诸侯,包括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
诸侯可指导商业,且自己经营此种商业,亦可利用其垄断权力特许而使人承办此种商业。
采取后面的方案时,诸侯促进了独立的职业商人阶级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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