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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同一家族代代均为财主、债主,例如公元前6世纪时巴比伦的伊吉比(Igibi)家族就是如此。
不过那时并无如今这样广泛而复杂的企业,只有单纯的业务而已。
因此,巴比伦的商家与印度的商家均无记账,虽然印度最早就有了数字位置法。
其原因可能是在此等地方,与中国和其他东方国家相同,商业组织只是家族内部之事,故无计算的必要。
有非家族分子加入其中的商业组织,开始在西方成为一般的现象。
商业组织的最初形式为带有偶然意味的信托组织,继续进行此种业务,乃渐次产生持续的经营。
此种发展确实如此,唯在北欧与南欧之间有显著的差异。
在南欧,旅行的商人通常被认为是信托组织的企业者,因为他们长年前往东方,不在家乡,故不能对其进行任何监督。
他们是企业家,从各方面与(十个至二十个)信托组织有业务往来,与各信托组织的主人分别算账。
而在北欧,居于家中的会员亦为企业者,他们与许多行商组织的会员缔结关系,将信托组织借给他们。
做行商的代理商,照例不许其承受一个以上的信托组织,因此,他们不得不依赖定居的合伙人,后者乃发展成为经营指导者。
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南北两地商业的不同,即南欧方面因须前往东方,故本质上须冒更大的风险。
与信托组织交易的普及,同时发展了永久性的企业。
经营者因与家族外的信托组织承受人缔结贸易关系,于是计算开始进入家族内,因为虽然只有家族的一员加入信托组织,但亦不得不就各种交易进行算账。
意大利的此种发展远较德国为速,而在德国,则南方又较北方为速。
16世纪时,富格尔家族虽然亦将他人之资本收入其事业中,但皆勉强为之。
可在意大利,14世纪时已迅速发展出以家族共同体为基础而与族外者联合的组织。
最初家族与营业之间并无任何分离,至中世纪时,有货币计算作为基础后,才次第分离。
但另一方面,在中国及印度,如我们所知者,迄今尚未分离。
当初佛罗伦萨的豪商,如美第奇家族,将家族支出及货币业务进行混合的记账。
结账最初只实行于对外关于信托组织的交易,对内则依然实行于共同的家族中。
开始时使家族与业务的计算相分离,因此对初期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有决定性意义者,为信用上的要求。
在用现金交易不需信用时,分离是看不到的,而需长期进行业务时,就产生了对信用的保证问题。
为了确定这种保证,有下面各种方法:第一,保证及于远支亲族的家族团体,以确保全家族的财产,如佛罗伦萨的大商业贵族的豪华住宅便由此而来。
第二,同居者负连带责任。
家族共同体的一员负有债务时,其他人均须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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