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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其所贷之物能产数倍的收获,故债权者要求收获的一部分,似乎并不违理。
此外,城市生活发达之处,利息之禁令亦渐被破坏无遗。
在基督教盛行的西方,以盈利为目的之信用需要出自定额利息的借贷者,初时甚为罕见,多采取联合的姿态。
其原因并不在于教会之禁止重利盘剥,而因为海外盈利企业风险极大;故债权者起初不以利息为重,而是分取所获以为报酬。
所以意大利的资本出借,随所往之港口而定利息。
此种原始的盈利信用业务,并不与教会之禁止高利相抵触。
反之,陆上运输信用业务因风险远小于海外商业,渐取确定的利息。
由“安全地”
一语可知不管企业结果如何,投出的资本最终必能复得。
但同时,教会之禁止高利却更为严厉。
利息禁令并非纯为自然经济时代之产物,而为货币经济下的发展者:教皇格里高利九世曾申斥海上贷款为重利盘剥。
所谓教会对于利息曾采用临机应变的政策,因而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亦是同样的错误。
事实上,教会反对取利始终不懈,往往于人临终时尚逼其归还利息,亦犹今日于忏悔席上归还窃自主人之财物。
但货币经济发达后,禁止取息更加不可能,教会不得不用特赦之法以应付局势。
15世纪时,佛罗伦萨的大银业家得势之际,教会不得不承认反对无效。
于是神学尽量用最宽容的语句去解释反对利息的意义,但教会自身是一种世俗的势力,亦不得不有赖于有利息的贷款。
最初,在教会自身设有贷金所以前,由犹太人放小额贷款。
它的特征在于为政治权力采取掠夺政策提供了机会,那就是以犹太人之利息剥削群众,不时没收其收益及贷金,并放逐犹太人的债权者。
犹太人因此被从一个城市驱逐至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国家驱逐至另一个国家。
诸侯间有为谋取此利而形成同盟者,如纽伦堡之班贝格与霍亨索伦大主教间的同盟,意在瓜分亡命的犹太人之财产。
同时,教会对放贷收息的态度亦日渐谨慎。
尽管从未颁布过正式的解禁令,但在19世纪中期,教会曾多次承认在某种条件下的放贷取息为合法。
北欧则因新教之流行,高利贷禁令逐渐被打破,但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在加尔文派宗教会议中,仍常有放贷者及其妻子不得参与晚餐的观念,但加尔文于《基督教要义》内声明禁止放贷取息,只为保护贫民免遭盘剥,而非保护富人以借得的金钱营业。
至17世纪时,古典文献学之领袖萨尔马修斯(亦为加尔文派)著书《高利贷论》(DeUsuris),并发表了诸多论文,禁止放贷取息的理论基础被彻底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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