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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大帝的人头税推行以后,之前自由农民和奴隶之间的区别就没有了。
农民都与土地相关联,领主对他们都有无限的权力。
因此农民就与罗马的奴隶一样,毫无权利可言。
1713年时,领主拥有了施行笞刑之权。
领地的管理者可以任意婚配农民。
租税的多寡根据领主的意思来确定,补充者的征发亦如此。
领主有权将不顺从的农民放逐于西伯利亚,可以随时没收农民的财产,虽然也有些农民潜藏其财产而积累成巨富的。
为农民主持公道的法庭是没有的。
农民是地租之源或劳动力;俄罗斯的中部,将农民当作前一种用法;后者多在有输出可能性的西部。
俄罗斯的农民就在此状态下,直到19世纪。
在德意志,租地制度仍存在的西部,与庄园经济所通行的东部及奥地利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
开始时农民的状态,无论在何处,差不多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在东部还更加有利些。
东部开始时并没有农奴制度,而且有德意志最好的土地法,农民居住在大的所有地(与古代国王的领地相似)上,农民土地的没收,自普鲁士的腓特烈一世及玛丽娅·特蕾莎(MariaTheresia)以来,因为农民是租税负担者及兵役服务者,已经被国家权力所禁止。
就是在汉诺威(Hannover)和威斯特伐利亚也禁止没收农民的土地,但是在莱茵地区以及德意志西南部是得到许可的。
不过东部农民土地的没收,曾行诸广大的范围内,西部及南部方面则不是如此。
其理由有种种。
在西部,自三十年战争后,农民的所有地已重新分配过,而在东部,则被合并成大规模的地产了。
在西部及南部,通行混合所有地,在东部则有贵族连在一起的大农场。
在西部与南部,虽然也有贵族连在一起的大农场,但还没有大规模的领地经营。
因为在这种地方,庄园支配、农奴支配及司法支配各自分离,故农民可借一方之力来对付另一方。
而在东部,此三者集于一人之手,故成为统一的受封领地。
在这种状况下,没收农民土地或强迫农民接受强制性劳役成为易事。
虽然这种权力本来只限于裁判领主,但庄园领主也有此权力了。
另外,东部比西部有较少的教会土地,而教会传统比世俗庄园领主对于农民的待遇要好些。
东部的土地即使在教会的手中——如澳大利亚的土地是在修道院手中——其经营也比世俗的所有者要合理些,但并不是以贩卖为目的的经营。
因此,市场的关系对于东部和西部之间的对立,确实有决定性的作用。
凡地方市场不能容纳谷物生产的分量时,就不得不向远方输出,于是产生了地产经济。
然而一位汉堡的商人,既然不能与马尔克或西里西亚(S)的农民进行个别的交易,就自然而然地向地产农业过渡了。
不过,南部及西部的农民因为近处有城镇,因此可在该处贩卖自己的产品,在这些地方,地主得以利用农民作为其地租的源泉,但在东部仅能利用农民的劳动力。
地图上城市的分布密度渐减时,地产出现的密度反而渐增。
此外,西部、南部的庄园法及与此相关的力量,也帮助原有的农民继续存在下去。
甚至有人说南德及西德的农民战争也与此种发展过程有关,战争虽然因为农民的失败而终结了,但其带来的影响与一次失败的总罢工一样,对于领主而言不是很好的预兆。
英国在14世纪时也有过农民战争,农民仍然被剥夺了土地。
至于波兰及德国东部不发生农民暴动,则是因为农民暴动与其他一切革命相同,并不是在情形最恶劣的地方爆发的,而是发生在革命者已有相当程度的自觉意识的地方。
庄园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用术语来说,在东部并非地主和农奴的关系,而是世袭的臣属关系。
农民是地产的附属物,随同地产而被买卖。
在德国易北河以东,除诸侯领地的农民之外——诸侯的领地极为广大,例如在梅克伦堡(Meburg),占土地总面积的一半——还有私人庄园领主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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