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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部,即奥地利、普鲁士的东部诸省、俄国以及波兰等地,其经过与此不同。
倘若在这些地方用法国的方式,则仅能破坏已存的农业制度,徒然陷入混乱状态而已。
或许可像丹麦那样,引起庄园向农民所有地的演变,不过要废除所有封建的负担,是不可能的事。
东部的领地领主,既没有农具,也没有可以工作的牲畜。
没有农民无产阶级,只有负有劳役及手工义务的小有产者。
领主就依靠这类小有产者的劳动,来耕作自己的土地,故此种农村劳动体制不能遽然废止。
还有一层困难,即农村地方的行政,并没有官吏来担任,而是委托于有名声的领地贵族。
因此,这里只能像英国那样,而像法国那样依靠懂法的官吏实行严格的制度,则是行不通的。
如果农业立法的本来目的在于保护及维持农民,则奥地利的农业立法,对于赎还这一点,可以说有了理想的成就。
无论如何,总要胜过普鲁士所实行的方法,因为奥地利的统治者,特别是查理六世及玛丽亚·特蕾莎,更清楚自己在做什么。
(至于腓特烈大帝,他的父亲曾说他不懂得怎样去解除租契和惩罚佃户。
)
在奥地利,除了自由农民占多数的蒂罗尔以外,世袭的臣属关系与地主贵族并存。
将农民当作劳动力使用的领地经营,遍布于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摩拉维亚及下奥地利地区,其他地方多实行地租庄园制度。
在匈牙利,租佃关系与徭役经营是混合的。
人格上的不自由,以加利西亚与匈牙利为最。
“乡农”
与“自营地农”
之间有所区别:前者有纳贡的义务,被登记在地籍簿上;后者居住在领主的圃舍地,但没有纳贡的义务。
“乡农”
的地位,一部分较为有利,他们与“自营地农”
相同,亦可分为可代替的与不可代替的两种。
不可代替的“乡农”
之所有地,是可以取消的,相反,可代替的“乡农”
则有继承权。
自17世纪后期以来,资本主义就开始入侵这种农业制度,故在利奥波德一世时,国家开始干涉,先以土地强制性登记的形式进行纯财政上的干涉,这种强制性登记的作用,在于确定可征税的土地究竟有多少。
这个方案既然没有收到什么效果,当局于是实行“特许徭役”
制度(1680年至1738年),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规定一个农民所能承受的最大工作量。
不过农民土地被没收还是有可能的,于是玛丽亚·特蕾莎女王实行了租税“修正”
制度,使得领主对于被没收土地的农民的租税负责。
这种办法仍然没有取得什么效果,因此在1750年女王直接干涉夺取农民土地的行为,可是依旧没有任何关键性的成果。
1770年至1771年,女王颁布了土地全面登记制度,强制庄园建立土地账簿,以书面形式最终对农民的所有地及其所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同时,准许农民拥有折偿义务的权利,因而获得了世袭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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