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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原则,凡定居于城市者,无论其从何方来,处于何等地位,皆成为城市之所属者。
城市的一部分市民阶级,即由此等新加入者所构成。
有一部分为贵族或商人,一部分为隶属者,即熟练的手工业者。
因国家的权力渐次微弱及由此而促进的城市之独立自治主义,更助成此种发展。
这些城市既然获得了权力,就可以藐视庄园领主。
不过“城市的空气使一切自由”
一语,并非畅行无阻。
一方面,皇帝被迫对诸侯保证,不许城市有超越一般的特权;但另一方面,因为皇帝需要货币,不得不给予城市更多特权。
此为一种权力的斗争,在此斗争中的结果以及与城市有利害关系的诸侯之政治权力,比保持奴隶的庄园领主之经济权力更加强大了。
基于此项特权而定居的手工业者,其来历各不相同,几乎处于非常不同的地位上。
他们中极少数是有完全免除赋课的土地之完全市民。
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为有支付租税之义务者,须对城市内部或外部的一个领主支付赁租。
构成第三种范畴的为半自由人,他们在人格上虽然有自由,但仍须依托一完全市民,代他们在法庭上辩护,故半自由人对于完全市民,负有一定的劳役义务,作为受其保护的代价。
此外,城市中还有自有手工工人并有特别手工业工场的庄园,但我们不能轻率地相信,自由的城市手工业劳动的规制,是由庄园的手工业劳动规制所产生的。
手工业者通常均隶属于各种奴隶主,此外还须受制于城市领主。
因此,只有城市自身能成为手工业秩序的根源,而城市领主亦有不将城市权赋予隶属其场所中的手工业者的,因为他们不愿其手工工人获得城市的手工业者之自由地位。
自由的手工业者没有固定的资本,但他们有自己的工具。
他们不以资本主义的计算为根据。
他们几乎常为工资工作者,只提供劳动力,但不提供生产物与市场。
他们常为应主顾定制而工作的顾客生产者。
他们是否继续为工资工人,或变为价格工人,皆由市场上的情形而定。
工资工作普遍存在于为富裕阶级而劳动之处;价格工作则存在于为多数民众而劳动之处。
民众只购买个别的制成品。
故多数民众的购买力之提高,为以后资本主义成立之根底,即为价格工作成立之根底。
我们不能对其作严格的区别,因为工资工作者与价格工作者可同时并存。
只是在大体上,在中世纪之前期及古代,印度、中国及德国的工资工作者皆占优势。
他们可为外出的工作者,也可为家庭工作者,此大概由材料的价格决定。
金、银、绢、高价的布帛等,往往不让工人携往自己家中,以免盗窃隐匿,故使劳动者前来工厂工作。
因此,外出的工作者广行于上层阶级的消费方面。
而家庭劳动者因其手工业工具非常费钱或不易搬运,故不能不在家中劳动,如制面包者、织布者、葡萄榨制人、磨面人等;在这类职业中间,我们已发现有固定资本的萌芽。
工资工作与价格工作之间,还有中介的阶段,由机会或传统所决定。
在戴克里先条令中,亦趋向于工资税而不趋向于价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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