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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庄园法一说太高估了领主的权力。
他们的权力在不与司法权相结合时,其实是比较微弱的。
庄园制度对于工业及行会的发展的贡献,乃在于庄园法一说所提及的另一方面。
庄园制度与市场特许及古代技术上的传统相结合,帮助了脱离家族团体、氏族团体而独立学习的手工业者。
因此在西方,庄园制度乃阻止其发展为家族工业、氏族工业、部落工业(如在中国及印度)的因素之一。
因为古代文化自沿岸进入内地,从而完成了这个过程。
实行地方专门化,以地方市场为目的而劳动的手工业制度在内地城市也就产生了,而且将不同种族间的交换排斥了。
村落经济培养了高度熟练的手工业者。
因为他们开始以贩卖为目的而劳动,故有支付地租义务的劳动者涌入城市,为了市场而生产。
行会助长了这种倾向,帮助它进一步发展。
凡行会不占优势或缺位之处,如俄国那样,家庭工业与部落工业仍继续存在。
西方的自由手工业者与不自由手工业者孰为原始,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概括性地作答。
在文献上,不自由手工业者无疑较自由手工业者为先。
而且最初仅有少数种类的手工业,在《萨利克法典》中只有“工匠”
一词,其为铸铁者,亦为木工或其他种类的劳动者。
6世纪时,南欧已提及自由手工业者,但在北欧则至8世纪时始有之。
自加洛林王朝时代以来,自由手工业者乃次第增多。
与此不同者,行会则先出现于城市。
故人欲明确理解其成立过程,必须明白中世纪时城市的住民,实为种种成分所构成,并非只有自由身份者才能享有市民之特权。
大多数的住民为不自由者。
同时,类似于奴隶制或庄园制的对于城市领主的纳贡,未必就是不自由的前提。
无论如何,城市的大部分手工业者,大多从不自由者中产生,确切无疑的是,只有为市场而生产、以价格工作送至市场的人,乃被认为“商人”
(技术上来说,此语之意即为市民)。
多数的手工业者,原处于一种监督关系之下;凡尚属不自由的手工业者,则在领主的司法权力的裁制之下,这些都是明确的事实。
只有所谓的属于领主之司法权力者,属于领主裁判权范围内之事,即只限于手工业者还有庄园内的土地,而且有庄园的纳贡义务时;至于市场的事务,则不由领主裁判,而由其所属之村长或城市法庭裁判。
其受村长或城市法庭之裁判,也并非因为手工业者是自由或不自由的,而因为其为“市民”
参与城市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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