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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停业。
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买酒若干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这变成强迫买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为地方经费,如“酬奖役人”
之类(当重难差徭的,以此调剂它)。
到南宋,就列为中央经费了。
官吏要维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
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赵开的“隔酿”
,亦称为“隔槽”
。
行之于四川,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备酿酒的器具,使凡要酿酒的,都自备原料,到这里来酿。
出此范围之外,便一概是私酒。
这是为便于缉私起见,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坑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
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或由民承买,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
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
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
分为住税和过税。
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
州县多置“监”
“务”
收取,关镇亦有设置的。
其所税之物,随地不同。
照法律都应揭示明白,但实际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
唐宋时的商税,实际上是无甚关系的。
关系重要的,倒要推对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于唐朝。
《文献通考》说:唐有市舶使,以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之。
代宗广德元年,有广州市舶使吕太一。
案:庆立事见《新唐书·柳泽传》,吕太一事见《旧唐书·代宗本纪》。
又《新书·卢怀慎传》说怀慎之子奂,“天宝初为南海太守,污吏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
。
合此数事观之,似乎唐时的市舶使,多用中人。
关系还不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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