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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商人能不断创造发明各种实业组织形式,得益于他们擅长借资本的运行来经营企业的特点。
19世纪时,罗思柴尔德家族发展出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国际辛迪加;20世纪美国的犹太实业家发展出了投资银行;到20世纪60年代时,犹太实业家又在创造一种新的实业组织形式站到了前列,这种新实业形式就是联合大企业。
联合大企业是一种实现多种目的的控股公司,它由各种性质不同的利润中心构成,其主旨是对各中心加以协同。
与传统的控股公司不同之处在于,联合大企业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兼并和盘购,使被控公司原先闲置或使用不当的资产得到较为合理的利用,从而促进资本增值;二是通过兼并和盘购,不断组成新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不断发行新股票,通过股票的出售和买卖来赢利。
这两点共同表明,在联合大企业的主要赢利中,只有一部分来自新产品、市场渗透、收入增长以及价格赢利率的提高等生产经营方面,更大部分还是来自于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
这种情况本身又意味着,联合大企业的兼并和盘购活动,在某种程度上都是采取先向投资银行借贷,等出售股票之后再以筹集到的资金来支付货款,进而再盘购企业,再扩大联合企业。
显然,这种发展方式使一家小公司可以毫不费力地吞并一个大公司。
而联合大企业本身的存在首先决定依赖于这个循环过程的不断持续。
这种新型实业组织形式是美国犹太金融家和实业家于20世纪60年代发明的。
当时,美国经济正处于持续繁荣之中,证券市场极为活跃,而政府又采取相对来说较为放任的政策,从而给犹太实业家们实践这种“创造性资本经营的最高形式”
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发明这一新型实业形式的是一批犹太投资银行,如特克斯特隆公司、莱曼兄弟公司、拉扎德·弗里尔斯公司、洛布·罗兹公司,以及戈德曼·萨克斯公司;而在建设联合大企业中,则是林·特科姆·沃特公司、利斯科数据程序设备公司、梅里特·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等一批犹太企业最为热情。
其中梅里特·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被认为是第一个联合大企业,其经营者路易斯·沃尔夫森被视作联合大企业之父。
梅里特·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鼎盛时,包罗了造船、建筑、化工和发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其销售总额最高达到5亿美元左右。
在此期间,沃尔夫森属于全美国薪水最高的经理之一,完税前的收入为一年50万美元以上。
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大企业以其连续滚动的蛇吞象发展形式大行其道,许多地位确定的老企业,即使没有被接管,也惶惶不安,大有兵临城下之感。
然而,随着1969年证券市场崩溃,紧接着的经济衰退以及不那么放任的共和党上台,联合大企业在各个方面都受到了限制。
从尼克松上台伊始,就指令司法部的反托拉斯部门采取针对所谓“犹太人与牛仔的勾结”
的行动。
结果,两个月内,13家联合大企业的股票大跌,共损失了50亿美元的市场价值。
不过,联合大企业并没有完全垮掉,只是它们的表现开始趋于稳健罢了。
在犹太实业家中,能比较有代表性地反映联合大企业的特点及其盛衰的,除了斯坦伯格的利斯科公司之外,也许就是伊利·布莱克及其联合商标公司了。
伊利·布莱克在20世纪60年代以“公司掠夺者”
甚至“海盗”
闻名美国商业界,因为他极擅长于对企业进行估价,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可这样一个天才的实业家却是半路出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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