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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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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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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这两起文字狱案,可以说是无任何联系。

庄案发生在康熙二年(1663),洪案发生在二十八年,相距二十六年之久。

庄廷明史》案,大开杀戒,“名士伏法者二百二十一人”

而洪昉思国丧期间演出《长生殿》案,由于玄烨本人比较喜欢这出戏,皇帝对皇帝戏大抵在意,“览之称善”

过,因此,从轻发落,没杀一个人。

(清陈康祺《郎潜纪闻》)

然而,这两起案子,却有一个可怕的共同点,都是因为犯了小人而坏事的。

小人,实在不是东西,原来只以为我命交华盖,总碰上让我触霉头的小人,后来,我发现,好多人都程度不同地遭遇过,吃尽小人的苦头。

后来,我又发现,敢情,在中国,小人还是一个很古老的词汇。

据《颍川语小》这部书考证:“君子小人之目,始于大禹誓师之词,曰‘君子在野,小人在位’,盖谓废仁哲,任奸佞也。”

看来远古洪荒的夏商周时代,还是物质贫乏、民智未开的原始社会,就有小人为祸,由此可见小人是一种多么悠久而又普遍的现象。

所以,凡有人类活动的场合,只要存在着竞争机制,攸关到每个人的物质和精神的利益,就要争;有人得到的同时,有人得不到,出现不平衡,就得斗;得不到的人想得到,要从得到的人那里得,就得夺;得到的人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想得到更多,就要厮杀。

在这种你抢我夺的过程中,更习惯于采用暗器伤人者,就是小人。

小人,一般都心毒手辣,不如此,则做不成小人,也就得不到他想要的一切。

庄廷和洪昉思,就是不幸被小人咬住不撒嘴的倒霉蛋,成为清初文字狱中的要案。

平心而论,知识分子舞文弄墨,敢跟皇帝公开叫板、存心捣乱者,极少极少,大多数,或是出于不通时务,不晓世事,不够检点,不知深浅;或是出于无心之失,偶然之错,行文不慎,落笔走火;或是出于不知好歹,秉笔直书,不知忌讳,碰上枪口而犯了错误。

若遇到心胸宽容的领导人,放他一马,量他一条砧板上的鱼,又能蹦得多高?但中国大多数皇帝,哪怕胸无点墨者,都患有意识形态恐惧症,哪怕是字里行间的蛛丝马迹,也不能隐忍的。

所以要收拾他认为是跟他捣乱,其实未必就是真敢捣乱的知识分子,常常采用文字狱的手段,杀一儆百,使士子们噤若寒蝉。

然而,封建社会里的文人,若是一个真正的艺术家,无论是优处廊庙,还是卑居林下,其良知是不允许在老百姓的疾苦前面背过脸去的,因此,难免就要发出一些皇帝老子不爱听的声音。

可是,大多数皇帝,日理万机,忙得不可开交,未必有可能发现文人们“反动”

、“恶攻”

、“大不敬”

、“推翻政权”

的言论,这就给整文人的小人们,提供了一个立功邀赏、如鱼得水的广阔天地。

经过他们的提醒、暗示、告发、揭露、大批判、小报告、咬耳朵、检举信,把皇帝这根神经挑动起来,于是,磨刀霍霍,知识分子的血光之灾,就降临而来。

私刻《明史》一案,株连之广,杀戮之众,妻女没为奴婢,家人远流边戍,处罚的狠毒程度,令人发指,但被康熙赏赐所没收庄廷全部财产的揭发者,偷偷躲在一边乐,乐得嘴都合不拢,也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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