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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十分珍惜“羽毛”
,爱护自己“名誉”
的房先生,或许是尝到了告状的甜头,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短短一两个月里,又马不停蹄地跑到北京市的其他几个区级法院(东城、西城、宣武),递上民事诉讼状,把曾经写过“八十二篇”
辨伪文章的吴九龙等先生以及刊发过这类文章的《中国文物报》、《光明日报》、《中国军事科学》、中华书局,一一推上被告席。
或许以为我们这些普通人不具备有和他这样权威对话的资格吧,可敬的房先生不久改变了主意,从海淀法院那里把我们一行三人的被告身分给撤了,改为起诉我们所在单位军事科学院和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
这么一来,被告升格了,由个人变成了所在单位。
房先生的真实想法是什么,我们不清楚,不便妄加置评,大概是认定以个人的身分状告一家大军区级单位和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本身就具有重大的轰动效应,到时候或许能在报纸上个头版,混个“名人”
当当,因而值得一搏,“人生难得几回搏”
嘛。
房先生勇气可嘉。
事至如今,至少我本人还要在这里向他道声:佩服!
不过单位虽成了“被告”
,事情却还得有人来做,我们三人无非是由前台转入幕后,协助两位律师准备应诉事宜。
1997年7月起,宣武、东城、西城、海淀等几家法院陆续开庭,审理房先生所诉讼单位或媒体侵犯其“名誉权”
案件。
为了掌握动态,听听房先生的“高见”
,领导委派我前往法院参加旁听,生平第一回有这样的机会,我也颇想去见识一番,于是欣然从命,奉陪可敬的房先生几乎跑遍北京市几家主要的区级法院。
常言道,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这一回法庭旁听,真的让平时只知道钻故纸堆的我大大开了眼界,长了见识!
原来打官司是这么正经又刻板的事情:原告提诉讼请求,被告陈述自己的意见,接着是法庭调查、法庭取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一项一项挨着来,一折腾就是一上午,所有程序过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画押,然后由担任审判长的法官宣布休庭。
一般过上几个月,合议庭宣布审理结果,请原被告双方到法庭领取判决书(或裁定书),至此,一个回合就画上休止符。
当然,对审判结果心有不甘者,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只要你舍得交和初审诉费等额的钱。
上级法院再按部就班将上述程序重走一遍,下个终审判决,事情也就彻底了结了。
赢的一方皆大欢喜,输的一方自认倒霉。
当然,由法庭来作民事纠纷双方的最高和最后仲裁者,对解决问题终究是最佳的途径,也相对比较公平。
参加几次庭审后,我发现内容大同小异。
房先生总是义愤填膺列举被告所谓“侵权”
的事实,控诉被告有关“《孙武兵法》八十二篇”
辨伪文章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给他身心造成损害,要求被告方面登报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赔偿经济损失五千至二万元不等。
我们的律师则出具证据,引用法律条文,强调辨伪文章属于正常的学术争鸣,不构成对可敬的房先生的“名誉”
侵权,请求法庭驳回房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外,双方还间或拉扯到“八十二篇”
的真伪问题,你来我往,辨驳异常激烈,那些不是“孙子兵法”
专家的法官先生,听了如坠云里雾中的,脸上一片迷惘之色,时间一久,不免厌倦,于是责令双方停止辩驳,继续回到“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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