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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发展伦理学主要是在规则这个层面上进行。
不管是古莱、克拉克,还是可思波、桑资、贝克,都将规则的清理、梳理、阐述、建构,作为自身理论的内在构成。
古莱看来,应该建构一个普遍人性的伦理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生存、尊重。
在克拉克看来,应该建构一个纯粹的制度伦理规则,这种制度伦理的根本内涵就是自决、参与、竞争。
在可思波看来,应该建构一个清晰的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性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人权、基本需要。
在桑资看来,应该建构一个全球普适的伦理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正义与公正。
在贝克看来,应该建构一个世界性的伦理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平等、团结。
上述学者对发展伦理进行规则建构当然有其重要的学理与现实意义。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学者在反思、建构伦理规则时,基本上是在观念这个层面上进行,基本上忽视了规则与规律的深层依附关系。
也就是说,“规律范式”
还处于发展伦理研究者的视野之外。
这个根本缺失使发展伦理学在学理上处于浅层状态,是导致发展伦理学相对贫困化的重要方法论原因。
正如库恩所说,范式更新带来知识更新,知识更新以范式转换为前提。
目前的发展伦理学需要明确、引入新的范式。
我们认为,在明确“规律范式”
的全面、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将“规律范式”
基础性地引入发展伦理学,将为发展伦理学学科本质的明确,为发展伦理学的真正繁荣提供重要方法论前提、契机。
成功引入“规律范式”
的关键,在于不能概念化地理解“规律范式”
。
我们认为,“规律范式”
的特点在于探索、发现、揭示事物、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趋势。
社会发展的过程性、历史性决定了规律研究的具体性、历史性。
也就是说,“规律范式”
本身也有“抽象”
与“具体”
之分。
所谓抽象的“规律范式”
,也就是从抽象理性、原则、理想出发,探求抽象永恒发展模式的研究范式,也就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著作中所批判的“公式哲学”
、“药方哲学”
。
在马克思看来,规律不是公式,科学的社会研究是对过程性历史的过程性规律把握,这种研究“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
[22]。
从社会存在出发,“走进历史深处”
,是保持“规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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