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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目前的发展伦理学更多地是把东方世界当作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文化资源、开发对象,而不是作为一个与自身平等的文化主体。
当然,相对于把东方世界看作一个劣质、劣势的批判对象看待,这已经有所进步,但可利用的“资源”
毕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主体”
。
没有对东方文化在世界文化、世界发展总体格局中主体地位的自觉承认、真正确认,发展伦理将只能是西方中心论的。
(三)发展伦理学作为西方中心论的主要表现
具体而言,作为一种文化态度,目前的西方发展伦理学的西方中心论特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内向”
文化心态上,在对待“自我”
的态度上,没有真正的文化自我反省意识,却贯穿着一种深层的西方文化、西方模式优越感。
在认识结构上,确认一种理论是否为西方中心论的第一个重要标准,是考察这种理论在确认西方文化的历史合理性时,是否自觉地反省其在世界总体文化格局的问题性、有限性。
对任何一种文化而言,建构一种合理的“文化认同”
,既需要“自我肯定”
,也需要“自我反省”
。
西方中心论的重要问题正在于只注重对西方文化进行片面的肯定,而忽视反省其存在的问题、有限性。
古莱、克拉克、可思波、杜威等发展伦理学家虽然对贫困、暴力等当代发展问题进行了批判,但在总体上,他们并不质疑西方发展模式的深层文化合理性。
比如,在比较东西方制度文化时,他们往往“集体无意识”
地对“东方发展文化”
进行片面批判,同时又对“西方发展文化”
进行片面辩护。
可思波认为,强调从集体、共同体出发的东方共同体主义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从特殊出发,把东方自身的特殊上升为普遍。
但在为起源于西方、强调个人至上的制度伦理辩护时,他又认为,“普遍主义观念的正确由它的内容决定,而不决定于它源于何处”
[15],而无视这种所谓普适价值观恰恰是以特殊的西方为基础的。
这种“辩护”
与“批判”
上的明显逻辑矛盾说明,目前的西方发展伦理学并没有自觉的西方文化自我反省意识。
与其说西方发展伦理学家是在反思西方发展观,还不如说他们是在以另一种方式推广、普及西方发展文化,以另一种方式确认、张扬西方文化的优越性、普适性。
第二,在“外向”
文化心态上,在对待“他人”
的态度上,没有对东方文化的真正尊重,没有真正的文化平等意识。
文化心态在具有“内向性”
的同时又具有“外向性”
,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文化对自身的“认同”
总是相对于其他文化的“认异”
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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