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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卢梭的这种绝对主义在其“人民主权”
说当中表现得最为引人注目。
带着几乎是几何学的严密性,他将这一学说从第一性的原则中推导出来。
这种推理首要的效果便是,使得所有现存的政府看上去都是不合法的。
“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
唯一自由、合法的政府乃是建立在真正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府。
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有组织的政府才显示出其有益之处,才可能与自由、平等、博爱结合起来——而这三者并非人们作出道德努力的产物,而是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受到的免费的礼物。
只不过,通过社会契约,这些美德不再存在于个人那里,而是存在于“公意”
(thegeneralwill)当中。
社会契约的所有条款“都可以归结为一条:每一个参与者都要彻底放弃自己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并将之让渡给参与契约的全体”
。
个体的人身以及财产都将交由全体来支配,那么何以保证全体不会滥用这种不加限制的支配力?尽管卢梭和霍布斯一样,国家对于他们而言都是不自然的、人为的,卢梭还是在这个人为的机体与真正的人的机体之间做了类比。
这种在个体与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细致的类比的趋向,其最重要的来源之一便是柏拉图的《理想国》。
然而,在柏拉图那里,这种类比是用来在国家当中建立严格的等级制度,这与个人依照某种秩序与等级关系来运用自身力量与才能的方式大体相同;而卢梭式概念的贯通精神则是平等的观念。
卢梭利用这一类比是为了说明群体不可能有意损害构成群体的个体,正如个人不可能有意损害自己的肢体一样。
另外,卢梭认为公意具有无功利性(thedisiedness),其主要论点便是,自然状态下之个体意志中具有的那种自发的善,已经通过社会契约转移到了公意这里。
不过,到了这个地方,卢梭的判断力开始介入了。
没错,大众——公意的来源——想做正确的事情,但大众并不是总能辨明何为正确。
人民毕竟需要引导。
因此就很有必要出现一位立法者。
卢梭进而开始想象有这么一位几乎具有超人智慧的人,此人卓尔不群,绝无自私之心,他拟定了一套理想的法规以便对公意进行指导,这套法规得到了人们的信任,因为它似乎具有宗教般的约束力,换言之,那个立法者似乎不是他本人在说话,而只是传达神性智慧的一个渠道。
由此我们可能会觉得,公意会在法律的压制下得到限制,法律将作为国家永久性的制约原则,或国家的更高自我(higherself)来抵抗那些不过是转瞬即逝的欲望。
但实际上,卢梭在内心深处并不想对他那极力伸向无限的逻辑与情感施加任何有效的制约,从而他最终转让给公意的,乃是他极力维护的个体具有的那种无政府主义的印象主义(anarchicalimpressionism)。
他的这种思考,即人们需要法律以及一位立法者,其唯一明显的后果便是激发了诸如罗伯斯庇尔等追随者的自负与狂妄,觉得自己完全可以成为现代的立法者莱克格斯。
实际上公意是目无法纪的,它不可能自我约束,遵从统治者,它把后者不过是看作办事人员,人民的雇工,可以随意撤换。
享有主权的人民组成的人民大会应该永远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即分别就如下两个问题投票表决:“第一,主权者是否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第二,人们是否愿意将政府的管理工作仍旧留给目前的管理者”
。
具有主权的人民不能像英国那样由议会来代表。
“一旦国家为自己选出了代表,它就不复存在了”
。
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
“限制它便是去毁灭它”
。
“具有主权的人民,因其具有主权这一事实,总是会成为他们应当是的样子。”
——卢梭转移给人民的,其实正是“国王不会犯错”
这一教条,人们经常会指出这一点。
但是他所作的还不止于此。
如果说国王并不向其下的人负责,至少他要向上面的上帝负责。
然而,具有主权的人民却不向任何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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