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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卿著《诸儒学案》,以耿定向之说为依据,选编诸儒语录,一方面从局部言,是要传承理学诸家学术大要,另一方面从整体看,则旨在弘扬耿氏所宗法的阳明学。
因此,《诸儒学案》之与禅宗“公案”
,其间确有暗合之处。
秉持此一认识,笔者早先撰文,曾经试图从学案与禅宗灯录之间的关系来思考,径直将“学案”
释为“学术公案”
的省语。
显然这只是一种揣测,并没有直接的文献依据,自然就缺乏说服力。
1995年冬,应邀访问台湾地区“中研院史语所”
,笔者以《关于研究中国学案史的几个问题》为题,在该所作过一个学术报告。
对于“学案”
一语的解释,也是报告内容之一。
报告结束之后,承“中研院”
院士黄彰健老先生赐教,示以还是从“案”
字的本义上去思考为好。
访台归来,黄彰老之所教时时萦回脑际,笔者一度将思路转到王阳明的《朱子晚年定论》上去。
王阳明生前做过一部很有名的书,叫做《朱子晚年定论》。
这部书初刻于正德十三年(1518年),书成之后,影响甚大,迄于明亡,百余年不绝。
晚明的学术界,不惟阳明学中人奉此书为圭臬,据以论定朱熹、陆九渊学术,而且朱子学中人亦以驳诘辩难而表示了对王书的重视。
譬如罗钦顺的《困知记》、陈建的《学蔀通辨》皆是。
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之下,作为阳明学的传人,耿定向、刘元卿接过其宗师的“定论”
用语,改头换面而衍为“学案”
一词,或者就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如果这样一个思路能够成立,那么“学案”
二字似乎又可解为学术定论。
也就是说,如同《朱子晚年定论》一样,耿定向的《陆杨学案》就可读作陆九渊、杨简学术定论,刘元卿的《诸儒学案》也可读作宋明诸大儒的学术定论。
同样的道理,黄宗羲所著《明儒学案》,也就当读作明代诸儒的学术定论了。
然而,无论是“学术公案”
也好,还是“学术定论”
也好,凭以解释“学案”
一语,依然都是一种揣测,并没有语源学上的文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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